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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法律援助條例
經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杭州市法律援助條例》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杭州市法律援助條例,快來看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保護,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shù)姆煞⻊铡?/p>
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機構;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實施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業(yè)與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
市和區(qū)、縣(市)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機制,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
法律援助經費?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接受社會組織及個人捐助等合法途徑籌集資金,設立專戶,專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在適當?shù)攸c設立法律援助站點,方便援助對象就近獲得法律援助。
第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協(xié)調,建立健全銜接機制,促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
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本條例實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鼓勵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社會組織和高等院校利用自身資源,為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群體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社會組織和高等院校開展的無償法律服務活動,應當接受當?shù)胤稍鷻C構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條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yè)道德和工作紀律,盡職盡責地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二章 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本級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法律援助的規(guī)定;
(二)負責受理、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
(三)負責組織、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
(四)負責對法律援助的指導、監(jiān)督和援助案件的質量管理;
(五)負責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法律援助檔案、資料的管理;
(七)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和交流;
(八)負責承辦政府指定的其他有關法律援助事項。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方式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符合規(guī)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二)申請事項依法在本行政區(qū)域審理或者處理;
(三)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前款所稱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標準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審查經濟狀況: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
(二)軍人、軍屬;
(三)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權益受損需要維權的;
(四)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以及解決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勞動合同糾紛等事項的;
(五)婦女、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員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和其他嚴重侵權行為主張權利的;
(六)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第十四條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免予審查經濟狀況:
(一)有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
(三)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
(五)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聾、啞人;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的強制醫(yī)療案件,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九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訴訟代理;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代理;
(五)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代理;
(六)仲裁代理;
(七)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八)公證證明;
(九)司法鑒定;
(十)其他形式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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