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職務職級并行細則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以下是小編分享的最新職務職級并行細則,歡迎閱讀。
決定將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拓展公務員職級晉升通道,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
該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天津市市級機關及和平區(qū)、西青區(qū)各級機關等地開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試點工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關于非領導職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試點期限為2年。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早前:縣以下實行公務員職務職級并行
職級晉升提出具體條件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fā)了《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人社部、中組部、中央編辦、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5部門部署了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實施工作。
《意見》提出,將對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置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辦事員任滿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員待遇;科員任滿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級待遇;副鄉(xiāng)科級、副主任科員滿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級待遇;正科級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處級待遇;副縣處級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處級待遇。
職級晉升后,可以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工資待遇,但工作崗位不變。
高于正處級縣區(qū)市不在列
《意見》對“任職年限”作了解釋,指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
《意見》規(guī)定,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對實施職級晉升制度的機構范圍,《意見》作出了明確限定,即縣(市、區(qū)、旗)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機構規(guī)格高于正處級的縣(市、區(qū)),其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范圍。
目的: 形成職務與職級兩個晉升通道
有關部門表示,在公務員管理制度中,職務與級別制度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職務是指公務員所具有的頭銜稱謂,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比如縣長;職級指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主要體現資歷,比如縣長所對應的職級多是縣處級正職。從目前情況來看,公務員的各種待遇仍主要與職務掛鉤,造成過分看重職務的問題。特別是在縣以下機關,公務員受機構規(guī)格等因素限制,職務晉升空間小的矛盾更為突出。
據有關部門介紹,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形成職務與職級兩個晉升通道,是對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調整和改革,也是對公務員制度的創(chuàng)新和完善,可鼓勵他們立足本職,踏實工作?h以下機關公務員是做好基層工作、服務人民群眾、鞏固基層政權的骨干力量,在縣以下機關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對于調動和發(fā)揮基層干部的積極性,將起到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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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并行,實為分離
職務與職級應該是相對獨立、相對分離的。職務是公務員的職位要素,職級是職位要素與品位要素的統(tǒng)一。職務反映職級,職級對應一定的職務。從功能上來看,二者的區(qū)別在于,職務的設置給公務員帶來權力以及責任義務的承擔,職級的設置給公務員帶來物質利益以及職業(yè)尊嚴的滿足。一條職務序列構成公務員職業(yè)發(fā)展的一道階梯,一條職級序列則構成公務員職業(yè)發(fā)展的另一道階梯。兩道階梯分別滿足公務員職業(yè)發(fā)展的不同價值追求。
但現實中,職務與職級的聯系過于緊密,表現為以職定級、以職定薪。據統(tǒng)計,在目前各地公務員工資的四個組成部分中,職務工資約占20%,級別工資約占25%,地區(qū)附加津貼約占45%,各種補貼約占10%。級別工資僅占兩成。相比之下,職務工資比例雖不高,但由于地區(qū)附加津貼基本按照職務發(fā)放,職務工資整體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職務對工資水平具有決定性作用。職級的功能被明顯弱化。
職級功能弱化導致職務晉升成為公務員最大的激勵,職務晉升也成為公務員職業(yè)發(fā)展的唯一階梯。據山東省濟南市委組織部近年組織的一項調查顯示,近81%的被調查者認為職務晉升是對公務員最有效的激勵,其中領導職務的晉升比非領導職務的晉升更具吸引力。這給當前公務員管理帶來很多問題,比如,公務員謀求職務不是為了承擔責任,而僅是為了獲取權力。再比如,公務員不晉升職務就無法提高待遇,但職務畢竟有限,靠職務晉升提高待遇對絕大多數公務員來說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推行職務與職級的并行,實質是適度分離職務與職級過于緊密的聯系,使職級真正成為公務員的'一條獨立的職業(yè)發(fā)展階梯。那些不能晉升職務的公務員,也可以通過晉升職級獲得合理的待遇和尊嚴。當然,作為職位的共同構成要素,二者的分離是適度分離,相對獨立。
職級與待遇掛鉤是實現并行的前提
公務員待遇一般分為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經濟待遇三種類型。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參加會議、看文件等。工作待遇主要包括辦公條件、交通補助和職務消費等。經濟待遇主要包括工資、住房、醫(yī)療、養(yǎng)老金等。一般認為,政治待遇與工作待遇由職務來決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經濟待遇也由職務決定則不具有合理性。
政治待遇與工作待遇的分配,體現的是責權利對等的原則。公務員所承擔的責任越重,相應的擁有的權力和利益就應該越大。經濟待遇的分配,則應該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公務員的工作能力越強、工作時間越長、工作業(yè)績越突出,相應的獲得的經濟報酬就應該越多。如果僅僅是因為屬于同一職務層級,就享受相同的工資待遇,則明顯不合理。
比如,一個縣長和一個國家機關的處長,二者職務相同,但從工作量、工作時間、工作業(yè)績的角度來看,二者的差異很大,不應該享受相同的經濟待遇。在國外的公務員分類中,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這兩個職位劃為同一職級。因此,公務員的經濟待遇不應該主要由職務來決定。單純以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經濟待遇,則完全混淆了責權利對等原則與按勞分配原則的適用范圍。只有讓職級與待遇掛鉤,使職級對公務員的經濟待遇具有一定的決定作用,職級才能真正成為公務員在職業(yè)發(fā)展中取得進步的標志,才能真正成為公務員的努力得到合理回報的標志,公務員才會從內心將職級作為職業(yè)發(fā)展的階梯,職務與職級的并行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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