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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9月1日起施行

時間:2017-08-06 09:43:49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9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完成各項議程后閉幕。按照議程,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該條例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記錄并公示,建立行業(yè)信用黑名單制度、市場禁入制度等,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該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9月1日起施行

  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該條例強化了管線運行維護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并在管線的檔案管理方面做出了相應規(guī)定。該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該條例對目前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出了回應和解決,并對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質和職責進行了明確。該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2015年市級財政決算的決議》。

  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同意重慶市與印度尼西亞西爪哇省締結友好市省關系的決定》和《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同意重慶市與白俄羅斯明斯克州締結友好市州關系的決定》。

  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市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一屆區(qū)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決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大渡口等7個區(qū)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會議表決通過了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接受兩位同志辭職的決定;表決通過了3項人事任免事項。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jù)】為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市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導、協(xié)調和綜合監(jiān)督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擬定全市綜合性政策,建立健全招標投標巡查制度,督查招標投標制度執(zhí)行情況。經濟信息、城鄉(xiāng)建設、交通、農業(yè)、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yè)、園林等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區(qū)縣(自治縣)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導、協(xié)調和綜合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擬定本行政區(qū)域綜合性政策。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加強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分級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交易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jiān)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條【分級負責】市人民政府及其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負責審批、核準、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上報國家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進入市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交易,應當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監(jiān)督。

  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負責審批、核準、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進入項目所在地區(qū)縣(自治縣)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交易,應當由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招標方案確定】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依法審批、核準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招標方案,并與項目審批、核準一并辦理。

  招標人變更審批、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招標方案,應當報原項目審批、核準部門進行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將變更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部門。

  按照國家規(guī)定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企業(yè)可以依法選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但必須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第七條【強制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應當依照國務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修訂)》執(zhí)行。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變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需要增加的,由市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強制公開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前款所稱的國有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和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自籌資金等;所稱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是指國有資金占公司資本總額或者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能夠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等安排實際支配公司行為。

  第九條【邀請招標】邀請招標項目,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不進行招標】以下兩種情形,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的,或者通過招標采購的貨物需要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

  (二)與在建工程結構和布置聯(lián)系緊密,或受施工場地限制無獨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實施,且供應商具備相應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自行招標】招標人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擁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yè)資格的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

  (四)最近三年在招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除滿足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外,不得與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監(jiān)督部門不得以入域備案、招標代理機構庫等登記備案形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標代理機構依法承攬業(yè)務。

  第十三條【招標職業(yè)資格專業(yè)人員】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不少于招標從業(yè)人員百分之三十的招標職業(yè)資格專業(yè)人員,市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招標信息公開】公開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在市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定媒介公開,有關媒介公開內容應當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公開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的,視為未公告。

  第十五條【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依法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報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工程、設備、材料、服務等的名稱、數(shù)量及主要技術要求;

  (三)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期限;

  (四)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開標日期、地點和投標有效期;

  (五)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評標程序、評標依據(jù)、評標標準和方法、否決其投標的因素、定標原則;

  (七)投標報價要求及計算公式;

  (八)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

  (九)主要合同條款及內容;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三小時前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將投標保證金從其基本賬戶轉入招標文件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招標關鍵條款單列】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將拒收情形、資格審查條件、否決投標條款以及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招標關鍵條款集中單列。集中單列以外的招標關鍵條款不得作為評審依據(jù)。

  第十七條【解釋招標文件】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和否決其投標條款有解釋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招標人的解釋,違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條【最高限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采取投標報名形式,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網(wǎng)絡媒介公開。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實行最高限價的無標底招標。最高限價應當由招標人依法自主確定,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概算或者預算。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涉招標人依法自主確定最高限價。

  第十九條【資格審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應當采取資格后審方式,技術復雜或者專業(yè)性強的項目經行政監(jiān)督部門同意可以采取資格預審方式。

  第二十條【工程評標辦法】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除技術特別復雜等特殊情況以外,招標文件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且要求投標人提交低價風險保證金。

  前款所稱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通過資格審查和技術性評審,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的合格投標人,按照投標報價從低到高原則,依序確定不超過三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說明義務】招標項目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投標報價低于最高限價百分之九十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詳細說明投標報價不低于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電子招標投標】逐步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利用電腦識別、數(shù)據(jù)比對等電子技術手段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三條【對投標人的限制】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一)為該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jiān)理、咨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者貨物投標;

  (二)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單一貨物委托兩個以上代理商參加同一標段或者同一項目投標;

  (三)為參加同一標段或者同一項目投標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服務;

  (四)被行政監(jiān)督部門暫停投標資格期限尚未屆滿。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集成貨物投標除外。

  第二十四條【解釋及撤銷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有解釋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交該投標文件的投標人解釋。

  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撤銷投標文件。否則,相關撤銷均無效。

  第二十五條【重新招標】投標人少于三人,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招標文件內容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合理的,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開標和評標,并確定中標候選人。重新招標后經評審無合格投標人,屬于審批、核準項目的,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可以不再招標;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招標。

  第二十六條【聯(lián)合體】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的,聯(lián)合體成員應當分別具備聯(lián)合體協(xié)議約定各自所承擔工作相應的資格條件和能力。

  聯(lián)合體協(xié)議約定同一專業(yè)分工由兩個及以上成員共同承擔的,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成員確定聯(lián)合體的資質等級,業(yè)績考核以各自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權折算。

  第二十七條【串通投標】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項目管理成員在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養(yǎng)老保險;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總價相近且各分項報價、綜合單價不能相互對應,不能合理解釋;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總價相近且數(shù)項子目單價完全相同,不能合理解釋;

  (四)中標人以協(xié)作費、協(xié)調費等名義分別轉出相同金額款項給其他投標人;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其他投標人的簽章、名稱;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封裝特點、習慣異常一致;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不對外營業(yè)的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

  第二十八條【以他人名義投標及弄虛作假投標】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外,投標人的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與其沒有社會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資格、資質證書的受讓租借人和出讓出租人,均視為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中標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與招標人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載明單位與合同載明承包單位不一致,不能合理解釋;

  (三)合同約定采購或者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機械設備,實際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或者租賃,不能合理解釋。

  第二十九條【資格預審申請人應遵守投標人規(guī)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第四章 評標專家與專家?guī)?/strong>

  第三十條【評標專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

  評標專家實行招標人聘任制。曾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受過處罰,招標人不能聘其為評標專家,已聘為評標專家的應當解聘。

  招標人代表應當具有評標專家同等專業(yè)水平。招標人代表在評標活動中遭受處罰,或者查實其在評標中不正當履職引起投訴,招標人兩年內不得派出代表參與評標。

  第三十一條【評標專家權利】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獨立評審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

  (三)接受評標勞務報酬;

  (四)對評標專家管理提出意見建議;

  (五)對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六)參加評標培訓;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評標專家義務】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市政府有關政策,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遵守評標紀律,不得私下接觸評標結果利害關系人,不得收受評標結果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透露個人信息、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商業(yè)秘密等情況;

  (四)需要回避的,主動提出回避;

  (五)持證準時參加評標活動;

  (六)接受和配合行政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檢查,個人信息變化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七)其他法定義務。

  第三十三條【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guī)臁渴腥嗣裾婪ńM建的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guī)煊上嚓P部門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

  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交易的所有招標項目,應當從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guī)斐槿≡u標專家,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專家管理】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guī)旃芾聿块T應當建立評標專家考核制度和準入清出制度,完善評標專家工作檔案和信用檔案,定期對評標專家進行繼續(xù)教育。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對存在不良評標行為的評標專家實施負面清單考核,并及時通報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guī)旃芾聿块T。

  第三十五條【專家?guī)旃芾怼恐貞c市綜合評標專家?guī)斓木W(wǎng)絡抽取端、管理維護端和后臺監(jiān)控端,應當實現(xiàn)功能設置和日常管理相互獨立、相互監(jiān)督。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六條【開標】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不參加開標會的,視為認可開標結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派員參加開標會。

  第三十七條【評標專家確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四小時內依法從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guī)斐槿≡u標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特殊情況需提前抽取的,應當經行政監(jiān)督部門同意。

  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要求高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其中,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專家需直接確定的,應當經行政監(jiān)督部門同意,并報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guī)旃芾聿块T備案。

  第三十八條【評標準備】評標前,招標人應當為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shù)據(jù),不得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排斥特定投標人,不得發(fā)表傾向性言論非法干涉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專設評標室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在評標開始前應當離開評標室。

  第三十九條【自行評標】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行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問題需要咨詢的,有關人員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專設答疑室回答,且答疑室應與評標室隔離。

  第四十條【評標組織】評標實行簡單多數(shù)原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從評標專家中推舉產生負責人,其與其他成員享有同等表決權。

  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組織評標工作,主持審核全體成員評分。個別成員與其他大多數(shù)成員評分差距過大,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責成該成員書面說明理由。個別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書面說明理由的,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書面說明并簽字,以其他成員評分平均值取代其評分。

  第四十一條【初步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進行初步評審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

  (一)按照投標報價高低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對投標文件排序;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否決其投標;

  (四)判定投標文件屬于重大偏差;

  (五)判定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否決全部投標。

  第四十二條【否決投標】投標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投標要求或者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實質性條件,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人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經評標委員會討論確認后,可以否決全部投標。其中,第二次招標有效投標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評標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三條【評標爭議解決】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