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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2023-12-29 09:07:10 曉麗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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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

  退伍義務兵是指退出現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員。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做好。

  第三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后,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縣(市、區(qū)、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其工作機構設在民政部門。退伍安置期間,有關部門應抽調人員參加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實行集體議事制度,協助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并負責檢查、督促在本市區(qū)域的實施。

  (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guī),具體負責本區(qū)域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以及復員干部、轉業(yè)志愿兵工作;

  (三)制訂年度退伍義務兵安置計劃,報請當地政府批準后,統一達到本地區(qū)各企事業(yè)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yè)單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地開發(fā)使用退伍軍人兩用人才,充分發(fā)揮他們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歡迎接待和家訪工作,幫助退伍義務兵解決生產、生活的實際困難,協助兵役部門做好對他們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中轉接待和過往部隊的軍用飲食代供應工作;

  (七)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統計上報退伍安置工件情況,完成上級安置機構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所需編制從當地行政編制總額中解決。

  第六條 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的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其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均應計算為連續(xù)工齡(在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即為本單位工齡),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 義務兵退伍后,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直接按有關規(guī)定確定其基本工資。退伍義務兵凡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可在定級工資基礎上再向上高定一級。

  第二章 接收

  第九條 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范圍:

  (一)符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一)、(二)項規(guī)定的;

  (二)經批準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三)經部隊軍級(含軍)以上機關批準,按義務兵退伍處理的志愿兵;

  第十條 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

  (一)退伍義務兵應按國務院、中央軍委規(guī)定的當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務院批準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含師)以上機關批準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隊商請原征集地的市、縣安置部門同意后,予以個別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軍人;

  2、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難以維持,并經家庭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門證明的;

  3、經部隊治療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準退學和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5、因刑事犯罪被半處有期徒刑的,宣告緩期執(zhí)行,考驗期滿后不宜繼續(xù)留隊服現役的;

  6、被處勞動教養(yǎng)、期滿解除勞教后,不宜留隊服現役的;

  7、圖謀行兇、自殺或搞其他破壞活動的,繼續(xù)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

  第十一條 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憑退伍證可以優(yōu)先購票、優(yōu)先托運行李、優(yōu)先乘坐車(船)、優(yōu)先中轉換乘。

  第十二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報到前,因遇到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需住院治療的,應分別由鐵路、交通部門或當地兵役機關負責送至就近醫(yī)院治療,所需費用,由兵役機關按規(guī)定列報;病故的,由原部隊按現役軍人病故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認真做好歡迎接待工作,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家訪。

  第十四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后,應盡快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xù)。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天不報到的,農村的取消其退伍義務兵的有關優(yōu)惠待遇,城鎮(zhèn)的取消當年安排工作的資格。

  第十五條 退伍義務兵報到后,憑縣以上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介紹信辦理戶口和糧油供應手續(xù)。

  第三章 安置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yè)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yōu)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guī)定排一定數量的建筑材料和補助經費。

  (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qū)(含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yè)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zhàn)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進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zhèn)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guī)定增發(fā)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單位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yōu)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zhàn)、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yōu)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yōu)惠和支持。

  (六)鄉(xiāng)鎮(zhèn)、村選聘干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yōu)先選聘對象。

  (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fā),實行“征兵、優(yōu)待、安置一條龍”的做法,在應征入伍同時,落實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條 原是城鎮(zhèn)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征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

  對應予以安排工作的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各級政府慶分配指令性的名額時,事先要與有關接收單位協商。各接收單位包括中央、省屬企事業(yè)單位都應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各地安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任務。在當地勞動指標下達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統一結算,所需勞動指標應予以保證。

  (二)有關部門如需向社會招用干部,在同等條件下,要首先在退伍軍人中考核錄用。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軍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后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于因殘、因病不以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并,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并的單位負責安置。

  (五)義務兵退伍要求自謀職業(yè)的,應在報到后一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同意后,有關部門應當允許,并在審批場地、辦理執(zhí)照方面軍給予優(yōu)先。自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六)根據不同情況,堅持區(qū)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

  1、在部隊獲得大軍區(qū)(含大軍區(qū))以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立二等功和參戰(zhàn)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優(yōu)先照顧本人志愿;

  2、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zhàn)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愿;

  3、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安排工作時應盡量做到按專業(yè)、特長對口安置;

  4、無正當理由而本人堅持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處)被裝配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只出具落戶證明,不負責安排工作,由縣、市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yè)人員對待;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xù),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yè)人中對待。

  (七)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無正當理由逾期六個月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負責制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yè)人員對待。

  第十八條 退伍義務兵已辦理退伍手續(xù),退出現役回到地方后,又回到部隊補辦立功手續(xù)的,一律無效。

  第十九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經勞動部門批準,在計劃內從農村招有物不遷戶糧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時,原合同期未滿的,退伍后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繼續(xù)履行合同至期限滿。

  第二十條 入伍前,原是集鎮(zhèn)自理口糧戶口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后原集鎮(zhèn)應準予落戶,仍作自理口糧人員對待。如本人要求回鄉(xiāng)村原籍的,也應允許。

  第二十條 原是城市(含縣城)居民,通過不正當手段,占用農村征集名額,從農村應征入伍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后原則上由入伍地鄉(xiāng)鎮(zhèn)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戶糧所在地安置的,當地可準予落戶,但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待業(yè)人員對待。

  第二十二條 特等、一等革命軍人,凡要求進省革命榮譽軍人康復醫(yī)院休養(yǎng),符合入院條件的,應予以解決;要求到原征集地縣城或配偶居住地域城鎮(zhèn)安置的,應當允許。要求將其農業(yè)戶口的配偶及十六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十六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安置地城鎮(zhèn)戶口的也應當允許。他們中確需建房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每戶住房建筑面積一般為五十平方米,由當地房管部門負責建造,產權歸公,經費由當地財政開支。

  第二十三條 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退伍義務兵,經部隊治療半年未逾,病情較重,確需繼續(xù)住院治療的由部隊派人與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聯系,在辦妥入伍地接收手續(xù)后,由部隊派人護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yè)學校和技工學校)未畢業(yè)的學生,退伍后要繼續(xù)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在年齡上可放寬三至四歲,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向原所屬主管部門申請,酌情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畢業(yè)后,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再負責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yè)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其父母雙方戶口遷入的居住地(包括由農村遷入城鎮(zhèn),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遷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軍人服現役期間遷移,原征集地無直系親屬的,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經父母所在地單位,原居住地公安機關核實后,應當允許在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遷居后,父母系城鎮(zhèn)戶口的,該退伍義務兵應與所在地城鎮(zhèn)退伍義務兵一樣安排工作;父母系農業(yè)戶口的,隨父母落戶,與所在地的農村退伍兵一樣對待。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結束后,要及時組織檢查評比。對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退伍安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條件、獎勵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對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中,違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拒絕接收安置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在退伍安置工作中營私舞沒或瀆職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政廳負責制解釋。

  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

  《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旨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保障退伍義務兵的合法權益。該實施細則于1991年12月25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發(fā)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實施細則明確了退伍義務兵的范圍和安置原則,規(guī)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和義務。在安置方式上,實施細則提供了包括農業(yè)安置、城市就業(yè)安置、扶持就業(yè)等多種途徑,以適應不同情況的需求。同時,細則還強調了對退伍義務兵的優(yōu)待政策,包括就業(yè)、教育、醫(yī)療等方面的優(yōu)惠措施。

  自實施細則實施以來,浙江省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許多退伍義務兵得到了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和事業(yè)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時,該實施細則也為浙江省國防的建設和軍隊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也面臨著新的挑戰(zhàn)和問題。例如,隨著軍隊現代化建設的加速和國防力量的提升,退伍義務兵的數量不斷增加,安置工作壓力也隨之加大。此外,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產業(yè)結構的調整,退伍義務兵的就業(yè)需求也在不斷變化,需要更加靈活多樣的安置方式來滿足他們的需求。

  為了更好地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浙江省政府在2018年對《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實施細則更加注重保障退伍義務兵的合法權益,提高了優(yōu)待標準,擴大了安置渠道,為退伍義務兵提供了更加全面、優(yōu)質的服務和支持。

  總的來說,《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是一部重要的法規(guī)文件,為浙江省的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更應該繼續(xù)加強和完善這項工作,為退伍軍人提供更好的服務,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和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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