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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條例全文
運城市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關圣文化建筑群的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關圣文化建筑群包括解州關帝廟和常平關帝廟兩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條 關圣文化建筑群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和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關圣文化建筑群的保護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關圣文化建筑群的保護實施監(jiān)督管理。
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關圣文化建筑群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發(fā)展與改革、財政、環(huán)保、公安及其消防機構、建設、規(guī)劃、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林業(y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鹽湖區(qū)及解州鎮(zhèn)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nèi),依法做好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關圣文化建筑群的保護經(jīng)費和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財政撥付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jīng)費;
(二)市本級財政預算;
(三)國內(nèi)外組織、團體和個人募集、捐贈的資金;
(四)門票收入;
(五)其他來源。
第七條 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經(jīng)費和資金應當?顚S,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八條 解州關帝廟的保護范圍:結義園,東至鐘樓東5米,西至鼓樓西5米,南至規(guī)劃結義園南側圍墻外20米,北至解州關帝廟影壁南側;解州關帝廟,東至萬代瞻仰坊以東35米(即解州關帝廟東圍墻外側),西至威震華夏坊以西160米,南端至影壁南側,北至影壁以北600米(即御花園北圍墻外5米),北端東、西寬380米,南端與結義園保護范圍相接。總面積約25.33公頃。
解州關帝廟的一類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范圍為基準向西160米、向東120米、向北100米、向南520米; 二類建設控制地帶:東、南、西側以解州關帝廟圍墻為基準向外各2000米,北側以御花園北圍墻為基準向外1730米。
常平關帝廟的保護范圍:東至圍墻外12米,西至圍墻外12米,南至圍墻外46米,北至圍墻外50米。總面積約3.12公頃。
常平關帝廟的一類建設控制地帶:依保護范圍為基準,向東35米,向西50米,向北50米,向南3000米,總面積約9.39公頃;二類建設控制地帶:一類建設控制地帶外東、西、北均3000米,南同一類建設控制地帶,總面積約3868.5公頃。
第九條 在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范圍內(nèi),不得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影響建筑物安全的作業(yè)。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范圍內(nèi)建設與關圣文化建筑群有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條 在關圣文化建筑群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其風格、體量、色調(diào)應當與關圣文化建筑群的歷史風貌相協(xié)調(diào)。工程設計方案依法經(jīng)批準后方可實施。
關圣文化建筑群的一類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現(xiàn)有的平房應當加強維護,除采用傳統(tǒng)建筑形式外,建筑層數(shù)不得超過兩層,坡屋頂屋脊最高處不得超過9米,且不能使用廡殿頂形式,屋頂、外墻貼面不得使用彩色裝飾;建筑密度不得超過40%;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采用傳統(tǒng)建筑形式進行改造。
關圣文化建筑群的二類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建筑密度不得超過50%。
第十一條 在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不得進行燃放孔明燈、排放廢水廢氣廢渣、損毀古樹名木、栽植未經(jīng)檢疫的樹(草)種等影響文物安全和環(huán)境的活動。
第十二條 在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丟棄果皮、紙屑等垃圾;
(二)擅自翻拓關圣文化建筑群石刻,拍攝彩塑、壁畫等;
(三)在規(guī)定地點以外燃香焚表;
(四)擅自移動、破壞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標志;
(五)涂污、刻劃、損壞文物、景觀和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在關圣文化建筑群拍攝電影、電視劇(片)、錄像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在關圣文化建筑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下進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擅自在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范圍內(nèi)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損壞尚能修復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文物損壞不能修復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工程設計方案未經(jīng)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破壞關圣文化建筑群歷史風貌,可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能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影響文物安全和環(huán)境的,分別由公安、環(huán)保、林業(yè)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的規(guī)定,由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管理機構予以制止;違反第(四)項的規(guī)定,由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五)項的規(guī)定,由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和關圣文化建筑群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