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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總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yè)為部管理,規(guī)范企業(yè)各項經濟行為,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范各種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所屬各級各類單位、全資和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的各類公司都必須執(zhí)行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yè)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總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明確規(guī)定各類業(yè)務的決策、審批、實施、反饋、處理和監(jiān)督程序;明確劃分企業(yè)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建立嚴密的授權與審批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jiān)督;實施有效的內部監(jiān)督和內部審計。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因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或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章 投資管理
第五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系指企業(yè)將其依法占有的財產投放到特定對象,以期在未來獲得一定收益的經濟行為。包括企業(yè)為維持或擴大自身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所進行的對內投資和企業(yè)為獲得 更多的收益或控制被投資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所進行的對外投資。 對內投資包括購買、新建、改建和擴建固定資產,購買無形資產等其他長期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包括以獨資、入股、聯(lián)營等方式興辦企業(yè),兼并其他企業(yè),購買其他企業(yè)的股權、股票,以及其他股權性質的投資。債權投資包括購買債券投資和其他債權投資。
第六條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分公司、辦事處、指揮部、項目經理部等)不能進行股權投資,需要進行股權投資時,必須取得法人的授權,并按規(guī)定程序和權限進行決策。所有單位的對內對外投資都必須遵守本制度的規(guī)定。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制度。決策之前,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投資額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要有書面的可行性分析報告。重大投資項目,還應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參與評估論證。
可行性分析報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投資項目的概況、實施方案、發(fā)展前景預測、資金來源及籌措方式、預計的現金流量(流入、流出量和凈流量)、經濟效益評價(必須計算投資報酬率)、風險評估等。
投資報酬率達不到企業(yè)確定標準或風險較大的,一般不能投資。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建立投資決策制度。投資國債和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債券,可以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或總會計師審批。其他各種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報告應當提交本單位,總會計師、總經濟師(或代行總會計師、總經濟師職權的領導,下同)審核?倳嫀煛⒖偨洕鷰熢诰C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被選方案并簽署意見,報單位負責人(公司制企業(yè)報總經理)審批。對內投資在10萬元以上的,除國債和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債券投資以外的其他對外投資在5萬元以上的,以及雖然不夠上述標準但風險較大的投資,必須經過一定的會議集體決策。公司制企業(yè)投資決策的會議及權限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其他單位的投資決策會議為總經理(包括局長、處長等,下同)辦公會或黨政領導干部聯(lián)席會。各單位可以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專門負責投資決策。
證券投資應當通過一定的會議確定投資的范圍和原則,證券投資的日常操作,必須按照確定的范圍和原則進行。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明確規(guī)定所屬單位的投資權限。
下列投資項目應當報總公司審批:
(一)各工程局(包括相當于工程局的集團公司,下同)股權投資在1,000萬元(含,下同)以上的項目。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總公司直屬單位股權投資占凈資產2%以上的項目和對內投資占凈資產10%以上的項目。
(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總公司直屬單位(包括總公司派出的項目經理部、指揮部)對內對外投資的所有項目。
(四)兼并其他企業(yè)。
審批單位對所屬單位的報批事項應當及時審批。短期投資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批復,長期投資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三十日內批復。
第十條 嚴禁用企業(yè)和單位的資產以個人名義對外投資,嚴禁外單位和個人“掛靠”本企業(yè)或本單位。
第十一條投資決策時必須明確實施投資的責任部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部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投資方案組織實施,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實施中如出現原投資方案未預見到的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建立投資的日常管理制度。股權投資應接投資項目建立檔案,并每年向負責投資決策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會議、黨政領導干部聯(lián)席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等)匯報一次。
第十三條 各種有價證券應當比照現金和支票妥善管理,確保其安全。購買有價證券時應當盡量選擇記名和可以掛失的種類。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建立投資項目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獎優(yōu)罰劣。對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的決策程序和權限、越權辦理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從重處罰。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各單位都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把一切經濟活動都納入預算之中。編制完整預算的單位應與實行會計核算(含內部核算)的單位相一致。
第十六條各單位都必須編制年度預算,其預算期應與會計年度一致。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業(yè)務需要編制中長期預算、季度預算和月度預算。
第十七條 年度預算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銷售預算(或工程價款結算預算):應當列明所銷售產品(或商品)、勞務的類別、數量和銷售收入,工程項目名稱(類別)、主要工作量和工程價款結算收入,貨款和工程款的收回時間及數額。
(二)生產預算:應當列明所生產產品的種類和數量。
(三)成本預算:包括總成本預算和分成本核算對象(產品品種、工程項目等)的成本預算,應當列明每個成本項目的數額。各單位還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編制直接材料預算、直接人工預算、制造費用預算、機械使用費預算、其他直接預算和間接費用預算。
(四)管理費用預算:應當按照管理費用的核算項目分別編制,列明每項費用的計算依據(開支項目、數量、費用標準或單價,下同)和金額。
(五)銷售費用預算:應當按照銷售費用的核算項目分別編制,列明每項費用的計算依據和金額。
(六)財務費用預算:應當按照財務費用的核算項目分別編制,列明每項費用的計算依據和金額。
(七)固定資產預算:應當分別固定資產的類別列明固定資產的增加、減少和折舊數額。購建固定資產應列明其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款項的支付時間。
(八)專項工程預算:應當按工程項目列明其實施單位、總投資額及其構成、開竣工和交付使用時間以及款項支付時間。
(九)長期投資預算:應當按其類別和項目列明長期投資的增加、減少和收益、損失數額。
(十)其他長期資產預算:包括臨時設施、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其他長期資產的預算,應當按其類別列明其增加、減少和攤銷數額。購建上述長期資產應列明其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款項的支付時間。
(十一)現金預算:包括現金(合現金等價物。下同)的收入、支出、多余或不足、資金的籌集與運用,應當編制預計現金流量表。
(十二)預計損益表:按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損益表(利潤表)的內容編制。
(十三)預計資產負債表:按財務會計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的內容編制。
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增加預算的內容,本單位業(yè)務中沒有上述某種預算內容或業(yè)務量很少的,可以不編制該種預算,但必須編制現金預算、預計損益表和預計資產負債表。
中長期預算、季度預算和月度預算的內容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預算編制的一般程序是:
(一)有關業(yè)務部門根據單位的長期規(guī)劃或總體目標提出預算初稿。
(二)財務部門對各業(yè)務部門提出的預算初稿進行匯總、綜合平衡,提出討論稿。
(三)將討論稿提交辦公會、黨政領導干部聯(lián)席會等一定的會議研究、審查。
(四)根據會議決議對預算進行修改。
(五)如有必要可再次召開會議研究。
(六)下達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各種預算的初稿分別由下列各業(yè)務部門編制:
(一)銷售預算(工程價款結算預算):由銷售或計劃、經營部門編制。
(二)生產預算:由生產部門編制。
(三)成本預算:由生產、計劃和財務部門編制。
(四)管理費用預算:由各業(yè)務部門分別編制。
(五)銷售費用預算:由銷售部門編制。
(六)固定資產預算:由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分別編制。
(七)專項工程預算:由計劃、基建或其他主管專項工程的部門編制。
(八)長期投資預算:由長期投資的主管部門或財務部門編制。
(九)其他長期資產預算:由資產的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十)財務費用預算、現金預算、預計損益表、預計資產負債表:由財務部門編制。
第二十條預算的編制必須從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yè)和單位經濟效益的總目標出發(fā),堅持積極可靠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各單位、各部門的領導要對其提出的預算負責。
第二十一條編制各種費用開支預算時,應當精打細算。費用開支預算應當對實際開支時是否還需審批以及審批程序、審批權限做出明確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預算下達后,各單位各部門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對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應定期進行檢查和分析。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設置預算委員會。預算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審議并確定預算目標和預算編制原則、編制方法。
(二)布置預算編制工作。
(三)審議業(yè)務部門提出的預算稿,審定下達預算。
(四)聽取有關部門關于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匯報,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考核和分析。
(五)研究決定其他與預算有關的事項。
第四章 采購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所稱采購包括購買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結構件、半成品、輔助材料、零部件、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設備、配件、辦公用品、勞動保護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資。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當按照科學有效、公開公正、比質比價、監(jiān)督制約的原則,建立健全采購管理的各項制度,防止采購過程中的不正當行為發(fā)生。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的物資采購應當實行計劃管理。負責物資采購的部門應當根據本單位施工、生產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編制物資采購計劃,報分管領導審查。
工程項目物資采購計劃編制的主要依據是:
(一)工程項目投標書中編列的材料用量。
(二)工程設計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
(三)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
(四)有關材料消耗定額。鐵路工程采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材料消耗定額》,其他工程采用相關的材料消耗定額(無相關定額時,可采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材料消耗定額》)。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物資采購決策程序,根據采購物資類別和金額大小,實行分級分權管理,明確各級管理者。各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的主要原材料和大額物資采購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通過一定的會議集體決策。決策的內容包括采購物資的型號、規(guī)格、質量標準、采購方式、數量、批次、價格、供貨商、供貨方式、付款條件以及負責采購的責任部門、責任人等其他與采購有關的主要事項。
以上所稱“大額”的標準為:
(一),總公司機關10萬元(含,下同)以上。
(二)總公司機關直屬單位,總公司所屬分公司、辦事處、指揮部、經理部、總公司黨校、衛(wèi)校、總醫(yī)院、療養(yǎng)院5萬元以上。
(三)各工程局(集團公司)、工廠局、物資局、北京中鐵建筑工程公司、中鐵工程有限公司、鐵路運輸處、戰(zhàn)備舟橋處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規(guī)定標準。
(四)其他總公司直屬企業(yè)5萬元以上。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采購物資的價格、質量、數量 的監(jiān)督,明確行使監(jiān)督職能的部門和人員。
第三十條 各級管理者對其審批的物資采購負有審查、監(jiān)督 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yè)和有經常性物資采購的單位應當廣泛收集 采購物資的質量、價格等信息,掌握主要采購物資信息變化情況。采購部門和采購人員應當根據市場信息做到比質、比價采購。
第三十二條除僅有唯一供貨單位或企業(yè)生產經營有特殊要求外,企業(yè)主要物資的采購應當選擇兩個以上的供貨單位,從質量、價格、信譽等方面擇優(yōu)進貨。
第三十三條主要物資采購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資采購,應當審查供貨單位資格;對已確定的供貨單位,應當及時掌握其質量。價格、信譽等變化情況。
第三十四條大宗物資采購,具備招標條件的,應盡量實行招標采購。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行招標采購的具體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制定主要物資的價格目錄,分地區(qū)確定主要物資的參考價格,作為采購時比價和對采購價格進行監(jiān)督的參考依據。價格目錄應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修改。
第三十六條行使價格監(jiān)督職能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對所采購的主要物資的價格單據進行審核,對未在審核價格內進行采購的,應及時向單位領導或有關主管人員反映并提出處理意見。
企業(yè)行使價格監(jiān)督職能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了解、掌握主要采購物資的市場價格,并對其審核的物質采購價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采購物資到貨后,應當進行點驗,檢驗其數量、規(guī)格、品種和質量。物資點驗必須要有兩人以上參加,采購人員、保管人員(或現場收料人員)、單位負責人等參與驗收的人員應當分別在點驗單上簽字。凡物資的規(guī)定計量方法為檢尺、檢斤、檢件的,應當按規(guī)定方法進行檢尺、檢斤、檢件。砂、石、煤等大堆物資,應進行量方和過磅。點驗過程中如發(fā)現數量、規(guī)格、品種和質量不符的,應如實做好驗收記錄,并及時向物資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匯報。參與物資點驗的人員應當嚴格按標準和程序進行點驗,并對點驗結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除砂石料等少數材料外,采購人員必須向供貨商索取具有紅印的質檢書。如供貨商提供的質檢書是復印件,須加蓋供貨商的公章。按規(guī)定序需要進行測試的材料,材料到貨后采購部門應當主動向測試部門或技術部門提供合格證書或質檢證書,測試部門或技術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抽檢測試。測試人員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方法和標準進行測試,并對測試結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采購物資的貨款結算必須以點驗單和質量測試報告為依據。無點驗單和按規(guī)定應進行質量測試而無測試報告的,不能辦理結算手續(xù)。點驗結果和質量測試結果不符合要求的,應按合同和有關規(guī)定及時采取退貨、拒付或扣減貸款、向對方索賠等處理措施。
第四十條物資采購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采購工作的領導的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則上不得在本單位的物資采購部門擔任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各單位職工有權對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損害單位利益的行為向單位領導、上級機關或政府部門舉報。對舉報人應當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對下列人員予以獎勵:
(一)降低采購成本貢獻突出的采購人員。
(二)嚴格履行職責成績顯著的質量、價格監(jiān)督人員。
(三)舉報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的采購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人員。
(四)為降低采購成本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賬外暗中接受回扣和收取賄賂的人員,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調離崗位、解聘、除名等處分;給企業(y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制度,造成單位利益發(fā)生較大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銷售(投標和工程款結算)管理
第四十四條企業(yè)應當建立投標(包括工程承包投標、物資供應投標等,下同)和議標承攬任務的內部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企業(yè)名義參與投標和議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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