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直機關,各人民團體,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guī)范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行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現發(fā)給你們。本制度從199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我部1988年制發(fā)的<事業(yè)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規(guī)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機關和實行行政財務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tǒng)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行政單位會計是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其會計核算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制度的規(guī)定。
第四條根據機構建制和經費領報關系,行政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tǒng),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財政部門領報經費,并發(fā)生預算管理關系的,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一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并發(fā)生預算管理關系,有下一級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一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并發(fā)生預算管理關系,沒有下級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沒有下級會計單位的,視同基層會計單位。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行政單位,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五條行政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業(yè)務規(guī)模、人員編制以及負擔的會計工作任務,設置相應的會計工作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并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
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發(fā)生的各項經濟業(yè)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行政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行政單位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行政單位會計核算。
第七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歷日期。
第八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fā)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核算。業(yè)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制會計報表時,應該按照編報日期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第九條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qū)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則
第十一條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及結果。
第十二條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行政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結果的需要,有利于單位加強內部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同類單位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條會計處理方法應當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表中說明。
第十五條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第十六條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運用。
第十七條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
第十八條凡是指定用途的資金應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并單獨核算反映。
第十九條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第二十條會計報表應當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對于重要的業(yè)務事項,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章資產
第二十一條資產是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庫存材料等,F金和銀行存款按照實際收入和支出數額記帳。行政單位必須嚴格銀行存款的開戶管理,禁止多頭開戶。預算經費應由財務部門統(tǒng)一在同級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國家銀行開戶,不得自行轉移資金。暫付款是行政單位在業(yè)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所屬單位或本單位職工發(fā)生的臨時性待結算款項。暫付款按實際發(fā)生數額記賬。行政單位對暫付款業(yè)務要嚴格控制,健全手續(xù),及時清理。屬于臨時性往來借欠款要及時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庫存材料是指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進入庫存,并陸續(xù)耗用的行政用物資材料。庫存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列支。辦公用品數量不大,隨買隨用的,按購入數直接列為支出。行政單位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當清點一次。如發(fā)生盤虧、盤盈,應當查明原因,作為增加或減少當期支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價證券是指行政單位用結余資金購買的國債。行政單位購買的有價證券作為流動資產管理。有價證券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購入的有價證券應作為貨幣資金妥善保管,做到賬券相符。當期有價證券的利息以及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與其賬面成本的差額,記入當期收入。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單價雖然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記賬。盤盈和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價值。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其凈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對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資產,每年應當盤點一次。固定資產報廢、調撥和變賣,必須按規(guī)定的程序報經審批。轉讓、毀損、報廢及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相應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有償轉讓、變賣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其他收入處理。清理固定資產所發(fā)生的費用,作為當期支出。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價款,當記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六條負債是行政單位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償付的債務,包括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暫存款等。
第二十七條應繳預算款是指行政單位在業(yè)務活動中按規(guī)定取得的應繳財政預算的各種款項,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指按國家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直接收繳的部分,下同)、沒收財物變價款、無主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應繳預算的資金等。行政單位取得的應繳預算款項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于未達到繳款起點或需要定期清繳的,應及時存入銀行存款賬戶。行政單位的應繳預算款項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繳款方式、繳款期限及其他繳款要求及時辦理繳庫。每月月末不論是否達到繳款額度,均應清理結繳。任何單位不得緩繳、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應繳預算款項。年終必須將當年的應繳預算款項全部清繳入庫。
第二十八條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行政單位按規(guī)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范圍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和財政部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暫存款是行政單位在業(yè)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fā)生的待結算款項。各種應繳款及暫存款項應及時清理并按規(guī)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條各項負債應按實際發(fā)生數額記賬。
第五章凈資產
第三十一條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減負債和收入減支出的差額,包括固定基金、結余等。
第三十二條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實際發(fā)生數額記帳。
第三十三條結余是行政單位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行政單位的正常經費結余與專項資金結余應分別核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四條收入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yè)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條撥入經費是指行政單位按照經費領報關系,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預算經費。行政單位應根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按經費領報關系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款。撥入經費應按預算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從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而直接由行政單位按計劃使用的預算外資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按規(guī)定收取的各種收入,以及其他來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條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經費和預算外資金收入中屬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專項工程或專項工作、并需要單獨報賬結算的資金,應當與正常的撥款區(qū)分開來,分別核算。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按實際發(fā)生數額記賬。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九條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yè)務活動所發(fā)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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