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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

時間:2023-02-09 09:33:30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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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

  導語:2013年6月,江蘇南京江寧泉水新村,兩名年僅兩歲和四歲的女童餓死家中,被發(fā)現時尸體已腐爛。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不當導致的悲劇,讓我們反思,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不足。南京市此次《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也許是一個新的探索。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行政保護

  第二節(jié) 家庭保護

  第三節(jié) 學校保護

  第四節(jié) 社會保護

  第五節(jié) 司法保護

  第三章 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受監(jiān)護人侵害的未成年人保護

  第二節(jié) 留守未成年人保護

  第三節(jié) 棄嬰(兒)、被拐賣未成年人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適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務時,應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第四條【宣傳工作】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宣傳工作,培養(yǎng)和提高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

  第五條【表彰獎勵】市、區(qū)人民政府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行政保護

  第六條【市、區(qū)政府職能】市、區(qū)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定未成年人發(fā)展規(guī)劃,并將其納入地區(qū)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年度計劃。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幫扶社會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扶持和發(fā)展未成年人保護公益性、專業(yè)性服務社會組織;將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宮、科技館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的運轉、維護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未保委的設立及組成單位】市、區(qū)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督管理、文廣新、衛(wèi)生計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組成。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市、區(qū)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國家機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八條【未保委辦事機構】市、區(qū)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設立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區(qū)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引導和協調公眾參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

  (二)組織研究和制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措施、計劃,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的監(jiān)督考核工作,提出獎懲方案,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四)接受和處理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求助、投訴、建議和咨詢;

  (五)推動行政、司法、社會和家庭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相互合作機制的建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未成年人保護的有效銜接;

  (六)完成本級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綜合服務平臺】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稱綜合服務平臺),設置專用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和處理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求助、投訴、建議和咨詢。

  綜合服務平臺在接到求助、投訴、建議或者咨詢后,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移交。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移交的求助、投訴、建議或者咨詢事項,并在移交后五個工作日內、處理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分別書面報告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情況緊急的應當及時報告。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向求助、投訴、建議或者咨詢人反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條【救助保護機構】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從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承擔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教育、護送工作以及突發(fā)事件中需要緊急避護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對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jiān)護責任。

  第十一條【鎮(zhèn)街職責】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的未成年人保護和日常服務工作。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未成年人事務社會工作者,協助區(qū)未成年人保護日常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教育部門職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統籌城鄉(xiāng)教育協調發(fā)展,建立科學的教育評價制度,綜合考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學質量,使適齡未成年人接受良好的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職責】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幼兒園、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有條件的應當在幼兒園、中小學校校園或者其周邊設立警務室、治安崗亭。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幼兒園、中小學校校園周邊交通秩序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應當在交通擁堵路段安排專人負責疏導交通。

  第十四條【文化監(jiān)管職責】公安、市場監(jiān)督管理、文廣新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音像制品、圖書、報刊、影視節(jié)目、電子出版物、互聯網的監(jiān)督檢查,凈化社會文化環(huán)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十五條【市場監(jiān)管職責】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衛(wèi)生計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食品安全和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保障未成年人食品、藥品、玩具、用具等安全。

  在傳染性疾病爆發(fā)流行時,衛(wèi)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優(yōu)先接種疫苗等措施保護未成年人。

  第二節(jié) 家庭保護

  第十六條【父母等監(jiān)護人禁止行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yǎng)的首要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實施下列侵害被監(jiān)護未成年人的行為:

  (一)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體傷害的;

  (二)長期以饑餓等方式懲罰未成年人,使其生長發(fā)育受到不利影響的;

  (三)讓未滿六周歲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的;

  (四)將未滿六周歲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報告?zhèn)魅静〉娜藛T代為照顧的;

  (五)長期使用顯著傷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語言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侵害被監(jiān)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教育與陪伴】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不同階段的生理和心理發(fā)育特點,正確實施教育。父母應當多陪伴三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第十八條【溝通與報告】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發(fā)現未成年人在校有施暴或者受暴跡象的,應當及時與學校進行溝通,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發(fā)現未成年人心理出現異常的,應當及時為其尋求心理輔導。

  第十九條【離婚溝通】父母處理離婚事務時,應當協商處理好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探望等事宜,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第二十條【探望權】父母在離婚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住所或者藏匿,但處于乳期的女方除外。

  父母離婚后,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拒絕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不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放棄探望權,但該探望權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的除外。對于未成年子女探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理要求,應當予以滿足。

  第三節(jié) 學校保護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職責】幼兒園應當加強門衛(wèi)安全管理、食材安全、器械安全和裝修環(huán)保安全的管理,消除安全隱患。

  幼兒園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對不同等級幼兒園班額的規(guī)定,定期對幼兒進行各種安全防范行為訓練,促進幼兒自我安全防范行為的形成。

  第二十二條【學校禁止行為】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下列行為:

  (一)嘲諷、辱罵、毆打、罰款;

  (二)隨意查看、公布涉及學生隱私的信息;

  (三)未經監(jiān)護人同意,泄露學生個人及家庭信息;

  (四)以任何形式公布學生在校分數排名;

  (五)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參與有償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購買商品等活動;

  (六)削減或者擠占體育、藝術等非升學考試科目課時用于升學考試科目教學;

  (七)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義務教育學校禁止行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超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作業(yè)量布置書面家庭作業(yè);不得利用寒暑假期、法定節(jié)假日集體補課,或者組織、動員未成年學生參加校內、校外課業(yè)補習班。

  第二十四條【高中學校禁止行為】高中學校學生上學期間每日在校集中學習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學校不得以晚自習名義組織文化補習或者考試;不得組織非住校學生上晚自習,住校學生每日晚自習時間不得超過兩課時。

  第二十五條【學校飲用水安全保障】學校為學生提供飲用水的,應當按照衛(wèi)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飲用水衛(wèi)生安全制度和應急預案,定期檢測水質、清洗飲用水設備,并做好檢測、清洗記錄。飲用水設備及其附屬配件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到期后應當及時更換。

  第二十六條【心理輔導】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置心理輔導室,配備專兼職心理輔導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對有行為偏差、心理障礙的學生給予相應的輔導。

  第二十七條【防范和教育】學校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有關性知識以及預防性侵犯教育,增強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識和能力。

  學生間發(fā)生暴力事件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施暴者予以教育處理;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體育鍛煉】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日參加不少于一小時的戶外體育鍛煉,但因天氣、突發(fā)事件、學生個人身體等原因不適宜鍛煉的除外。

  學生患有心臟病、哮喘、癲癇等特定疾病或者具有過敏等特異體質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主動告知學校。

  第二十九條【家;印繉W校應當制定家校互動計劃,要求班主任了解學生家庭情況,根據需要對學生進行家訪。

  第四節(jié) 社會保護

  第三十條【地域保護】社區(qū)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了解和掌握轄區(qū)內未成年人的就學、生活等情況,配合協助學校、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公益性未成年人服務社會組織等單位在轄區(qū)內開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活動,對轄區(qū)內留守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專業(yè)社會服務】未成年人服務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要求,配合和協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提供心理治療、監(jiān)護評估等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

  第三十二條【網絡運營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絡信息的監(jiān)管,發(fā)現未成年人遭受網絡欺凌、侮辱或者接到相關投訴后,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立即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條【家政服務】家政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從事涉及未成年人家政服務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提高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識和技能。

  第三十四條【媒體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報紙、電視、網絡或者即時通訊工具上公布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就讀學校等能夠識別受害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新聞媒體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時,應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從業(yè)人員進行報道,且不得直接采訪受害未成年人。

  第三十五條【公共場所安全】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維護,并在顯著位置標明適應年齡范圍和注意事項。

  有條件的大型商場、超市等經營者應當設置搜尋走失兒童的安全警報系統。警報系統報警后應當立即進行搜尋,搜尋無果的,應當立即報警。

  第五節(jié)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六條【未成年人訴權的保障】未成年人起訴其法定代理人且沒有其他無利害關系監(jiān)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相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代理未成年人起訴,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

  第三十七條【社會觀護調查】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離婚、收養(yǎng)、撫養(yǎng)、監(jiān)護等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員或者社會工作者進行家庭走訪、社會調查,提交社會觀護評估意見。

  委托社會觀護調查的,人民法院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宣讀社會觀護調查報告,征詢當事人、代理人意見。

  第三十八條【聽取未成年人陳述】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案件中,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聽取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陳述。

  第三十九條【調解審查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在離婚訴訟中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協議進行審查,對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內容,不予確認。

  第四十條【司法建議】民事案件審理結束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及時向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幫助職責的有關單位發(fā)出司法建議。

  第三章 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受監(jiān)護人侵害的未成年人保護

  第四十一條【強制報告】行政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社區(qū)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未成年人遭受被監(jiān)護人侵害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或者綜合服務平臺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出警制止侵害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調查并通知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協助。

  綜合服務平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事發(fā)地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啟動處置程序。

  第四十二條【詢問未成年人】辦案單位需要詢問受害未成年人的,應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辦案人員和社會工作者負責詢問。詢問女性未成年人時,應當有女性辦案人員和女性社會工作者在場。詢問過程應當全程攝像。

  辦案單位應當共享詢問資料,減少對未成年人的重復詢問。

  第四十三條【處置措施】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調查結果,采取下列措施:

  (一)情節(jié)輕微或者明顯不構成輕傷害的,對侵害人予以教育和告誡,向六周歲以上的被侵害未成年人發(fā)放救助卡;

  (二)情節(jié)嚴重或者可能構成輕傷以上的,調查取證后立即依法將被侵害未成年人與侵害人隔離,對被侵害未成年人進行傷情鑒定并送醫(yī)就診。

  第四十四條【不得帶離住所】依法需要將被侵害未成年人與侵害人隔離時,如有其他未實施侵害行為的監(jiān)護人的,公安機關不得將被侵害未成年人帶離住所,需要送醫(yī)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隔離安置】無其他未實施侵害行為的監(jiān)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詢問侵害人有無符合條件的受托監(jiān)護人,征求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見后,通知受托監(jiān)護人到場并辦理委托監(jiān)護手續(xù)。

  無符合條件的受托監(jiān)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侵害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指定的臨時寄養(yǎng)家庭、機構進行安置。

  被侵害未成年人在安置期間,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其承擔法定監(jiān)護人的權利與義務。

  被侵害未成年人被隔離期間發(fā)生的生活、學習、醫(yī)療、護理等各項費用由侵害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就學問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解決被安置未成年人的就學、入學問題,指定安置點附近的公辦學校作為其臨時就讀學校。

  第四十七條【人身安全保護】被侵害未成年人在安置期間遭受暴力傷害、威脅、跟蹤、騷擾等行為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侵害人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責令其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進入被侵害未成年人居住和就學場所、與被侵害未成年人會見或者通信。

  第四十八條【評估組織】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組織由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領域專業(yè)人員組成的評估小組或者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侵害人是否符合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情形進行調查評估。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相關資料。

  調查評估應當在評估小組成立或者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九十日內完成,調查評估人員應當簽訂保密協議。

  第四十九條【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監(jiān)護人侵害被監(jiān)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符合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學校等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

  第五十條【心理輔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為被侵害未成年人提供不少于六個小時的免費心理輔導。

  實施侵害行為的監(jiān)護人應當接受不少于六個小時的心理輔導,費用自行承擔。

  第五十一條【家訪】轄區(qū)內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qū)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在六個月內,每月家訪一次:

  (一)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被告誡的;

  (二)未成年人安置結束回歸家庭的;

  (三)監(jiān)護人資格被撤銷后重新恢復的。

  第五十二條【財產保管】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遭受監(jiān)護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等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益。

  第二節(jié) 留守未成年人保護

  第五十三條【委托監(jiān)護】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監(jiān)護義務的,應當委托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監(jiān)護協議,明確留守未成年子女留守期間的居住、教育、經濟撫養(yǎng)等內容。未簽訂書面協議但實際委托的,可以認定形成事實委托監(jiān)護關系。

  父母應當加強與留守未成年子女溝通交流,了解其生活、學習情況,給予相應的關心和指導。

  第五十四條【單獨居住的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未滿十六周歲的留守未成年人單獨居住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或者綜合服務平臺。

  綜合服務平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處置措施】公安機關接報核實后,應當立即聯系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責令其回家或者委托監(jiān)護人。無符合條件的受托監(jiān)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該留守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指定的臨時寄養(yǎng)家庭、機構進行安置。

  第五十六條【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單獨居住的未滿十六周歲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絕履行監(jiān)護義務六個月以上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學校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

  第三節(jié) 棄嬰(兒)、被拐賣未成年人保護

  第五十七條【報案】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棄嬰(兒)、被拐賣未成年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或者處置。

  第五十八條【查找和代養(yǎng)】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找棄嬰(兒)的監(jiān)護人。查找不到的,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送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yǎng),并簽訂代養(yǎng)協議。

  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未成年人后,應當采集被拐賣未成年人血樣比對查找其親生父母或者其他親屬。查找不到的,出具證明,送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yǎng),并簽訂代養(yǎng)協議。

  第五十九條【監(jiān)護權的歸屬】兒童福利機構接受棄嬰(兒)后,應當在媒體上發(fā)布尋親公告,公告期六十日。公告期滿仍未尋找到監(jiān)護人的,該棄嬰(兒)由國家監(jiān)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處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學校處分】學;蛘呓處熯`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新聞媒體處罰】新聞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公布受害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由文廣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新聞媒體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強制報告義務處罰】行政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福利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fā)現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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