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仲裁條例(2011)
自2014年12月南沙國際仲裁中心頒布實施《三大仲裁庭審模式流程指引》以來,參照《香港仲裁條例》制定的香港仲裁庭審模式已移植南沙自貿區(qū),消除了來自香港等英美法系區(qū)域的商事主體對內地仲裁制度和程序陌生的障礙。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了解香港仲裁庭審模式的淵源,也即香港仲裁最重要的程序法——《仲裁條例》。
2011年6月11日,香港頒布了修訂后的《仲裁條例》,將《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即《示范法》)作為條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據(jù)統(tǒng)計,《示范法》共有36大條文,《仲裁條例》直接引用或變通引用的條文達26條之多,涉及仲裁送達、仲裁庭組成、初步命令、臨時措施等幾大仲裁程序核心領域。例如……
一、仲裁法律文書自發(fā)出之日視為送達。
在送達方面,《仲裁條例》采用英美法系中的當事人主義,以交郵日期推定為送達日期。根據(jù)《仲裁條例》第10條規(guī)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任何書面通訊(也即是仲裁法律文書),以符合該條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投遞的,視為在投遞之日收到。該規(guī)定與《示范法》規(guī)定一致,但與內地將收件之日作為送達日期的仲裁規(guī)定有所不同。
二、仲裁員協(xié)商委任首席仲裁員。
按照《仲裁條例》第24條規(guī)定,在三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情況下,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再由兩位仲裁員共同委任第三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一方未選定仲裁員或兩位仲裁員無法協(xié)商委任首席仲裁員的,經(jīng)一方當事人要求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有權指派仲裁庭成員。
三、仲裁庭成立后,可做出以下兩項初步指示:
(1)指示雙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交換與仲裁爭議相關的申請、答辯事由以及證據(jù);
(2)決定案件的審理方式:采用書面或開庭審理。如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的,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開庭前,仲裁庭可就以下事項作出裁定:
(1)對當事人提出的案件管轄異議作出裁定;
(2)決定是否同意當事人提出的臨時保全措施申請;
(3)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向對方提出的書面質詢,以確認雙方均認可的事實,或據(jù)此剔除無理或者缺乏基礎事實的仲裁請求,節(jié)省仲裁時間;
(4)決定是否同意調查取證申請,以便在開庭前獲得所需證據(jù),減少仲裁所需的時間和成本。
五、開庭審理四步驟。
《仲裁條例》第46、47條僅對開庭程序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仲裁庭可用它認為適當?shù)姆绞,進行仲裁。但要在各方之間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給予各方合理的機會陳述及出示論據(jù),以公平的方式解決有關爭議。結合香港仲裁實踐,《三大庭審模式流程指引》給我們提供的庭審流程指引,主要是這樣的:
流程指引
(1)申辯雙方先后進行開案陳詞;
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先后陳述案件主要爭議,并表明對爭議事項的立場和依據(jù),一般是由申請人首先進行開案陳詞。
(2)互相盤問證人;
雙方就證人進行主問及盤問。主問即是請求出庭作證的.一方對證人進行提問。盤問即是一方對對方證人進行提問。
(3)輪流盤問雙方專家證人(如有);
具體過程與盤問證人一致。
(4)雙方進行結案陳詞;
指雙方參與案件庭審后,各自對案件主要爭議的立場及依據(jù)作出最終陳述。按照被申請人、申請人的順序進行。當然,為保障雙方結案陳詞的完整性,仲裁庭可以決定雙方提交書面意見的方式完成結案陳詞。
香港前任行政長官曾蔭權曾指出,與國際仲裁接軌是2011版《仲裁條例》的最大特點。如今,南沙國際仲裁中心正根據(jù)粵港澳三地仲裁法律規(guī)定,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仲裁規(guī)則和《示范法》,并運行相應的仲裁程序,解決不同法域融合區(qū)的法律體系和仲裁制度差異問題,同樣體現(xiàn)出與國際接軌,共融發(fā)展的國際仲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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