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證明的格式
茲有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屬于(未婚、初婚、再婚、離婚、喪偶)。
配偶姓名: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
、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證號: ,準生證號: ;
②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證號: ,準生證號: 。
特此證明。
單位詳細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負責人簽字:
單位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擴展閱讀】
計生證明適用范圍
以上各類計生證明由于辦理的單位不同,其使用情況也不同。其中第3類的“未婚未育證明”與戶口檔案業(yè)務有著直接的聯(lián)系,但是因出具單位的差異,具體適用范圍也有區(qū)別。
1、計生部門的“未婚未育證明”:適用于戶口遷移、辦理計生證等。
2、民政局的“未婚證明”:適用于購房貸款提交的申請材料等,多數(shù)省份只開“無結(jié)婚登記記錄證明”。
【計劃生育政策】
計劃生育是指有計劃的生育子女的措施,計劃生育于1982年3月13日成為中國一項基本國策。主要內(nèi)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yōu)生,從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中國《計劃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十項便民服務措施】
一、取消“生育手續(xù)以女方戶籍地辦理為主”的限定,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到新生兒擬落戶的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
二、取消“初次生育婚育情況證明由工作單位或者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均屬于初次生育的,婚育情況可采取個人聲明的`形式佐證。
三、取消“《再生育婚育情況證明》采用制式介紹信格式”的限定,工作單位或社區(qū)(村)為申請人出具《再生育婚育情況證明》時,可以手寫或A4紙打印申請人的婚姻、生育子女情況等事項。
四、取消再生育審批對申請人婚育情況的公示制度。
五、符合獨生子女再生育條件的,申請再生育時,申請人的父母所持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其結(jié)婚證或戶口簿信息一致的,不再需要提供申請人父母的婚育情況證明。
六、簡化人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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