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為其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1)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核實,流動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 1年以上,并具有穩(wěn)定職業(yè)和住所的:
(3)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4)已在現居住地購買住房的,并辦理《住房產權登記證》的。 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辦理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僅在辦證機關所在縣(市)范圍內有效,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證材料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
2、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jié)育措施證明、查環(huán)查孕證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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