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獨生子女父母新政策
導語: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獎勵和優(yōu)待。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北京獨生子女父母新政策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北京獨生子女父母新政策
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繼續(xù)按規(guī)定的條件、標準、年限享受各項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優(yōu)先優(yōu)惠政策。
政策調整后自愿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fā)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和優(yōu)待政策。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又再生育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惠,此前已經享受的獎勵費不退還。
北京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領取注意事項
1、享受以上獎勵和經濟幫助的人員,應具有本市戶籍。
2、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經濟幫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不包括市計生委特批的)后,應重新辦理《光榮證》,按規(guī)定領取。
3、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獎勵或經濟幫助停止發(fā)放,另一方享受單方獎勵或經濟幫助。
4、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前雙方已領取了《光榮證》的,再婚后應收回《光榮證》,不享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獎勵費和經濟幫助。此對夫妻如又離異,雖雙方各自只有一個子女,但不再辦理《光榮證》,亦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5、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后收回《光榮證》,如其中一個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其親生父(母)一方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經濟幫助。
6、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和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如果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傷殘或死亡。憑傷殘或死亡的有效證明和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經濟幫助。
7、夫妻離異,均未與他人再婚過,這對夫妻又復婚的,可以繼續(xù)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光榮證》有效;夫妻離異后,其中一人與他人再婚,后又離異與前夫(妻)復婚的,如果雙方在與他人再婚期間均沒有生育(包括收養(yǎng))過子女,重新辦理《光榮證》,繼續(xù)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8、自費出國人員,出國期間,獎勵費停發(fā)。
9、獨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已滿六十周歲的,應予補發(fā)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獎勵費和第二十三條的經濟幫助。如單位應發(fā)人數較多,集中補發(fā)有困難,可分期分批補發(fā)。
為便于企業(yè)發(fā)放,按國家規(guī)定女職工滿五十周歲退休的,企業(yè)應在辦理退休手續(xù)時,一并發(fā)放。2003年9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xù)的,可分期分批補發(fā)。
北京有關獨生子女父母領取獎勵費和退休補助費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1、對未辦理《光榮證》的人員,不予發(fā)放。
2、領取人因各種情況《光榮證》丟失的,子女不滿十八周歲的,可以申請重新辦理;子女超過十八周歲的,不予補辦,按以下原則處理:
(1)領取人的檔案中,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的,可以將《申請書》復印并由該檔案所在單位人事、勞資部門簽署證明意見并加蓋公章。
(2)領取人原工作單位有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發(fā)放記錄的`,由原工作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證明并加蓋公章。
(3)對原工作單位改制,破產倒閉,或原單位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fā)放記錄及領取人變換多家工作單位后不能提供相應證明等情況的,可由領取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其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獨生子女家庭的證明,經原發(fā)證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后,出具證明。
(4)無業(yè)人員,憑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光榮證》、《結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領取。
(5)由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發(fā)放的,對2003年9月1日后遷入的發(fā)放對象,在查驗領取人出示的規(guī)定材料時,同時查驗遷出時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未領取一次性獎勵證明。
延伸閱讀:
關于落實《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獎勵政策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qū)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計生委、人事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落實〈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獎勵等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qū)實際情況,通知如下:
一、關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每月發(fā)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fā)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一)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
1、辦理《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yǎng))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規(guī)定,無配偶的收養(yǎng)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2、辦理《光榮證》程序
辦理《光榮證》,需由夫妻雙方申請,并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和農民,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批發(fā)證。
(二)發(fā)放辦法: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fā)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fā)放,經發(fā)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fā)。
(三)發(fā)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憑《光榮證》、《結婚證》,由所在單位發(fā)給。
2、在人才服務中心、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單位委托存檔人員,憑《光榮證》、《結婚證》、《戶口本》,到委托單位領取。
3、在人才服務中心、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個人委托存檔者,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憑在人才服務中心、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存檔證(卡)或人才服務中心、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出具的記載本年度存檔期限的證明、《光榮證》、《結婚證》、《戶口本》,到本人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領取。
4、檔案關系在鎮(zhèn)、街道辦事處的失業(yè)人員,憑社保所出具的有效證明、《光榮證》、《結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領取。
5、個體工商戶憑《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光榮證》、《結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6、農村居民(含非農散居人員),由鎮(zhèn)、街道辦事處財政撥款,憑《光榮證》、《結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領取。
(四)資金來源:
此項獎勵資金來源,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范圍負責。
二、關于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guī)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領取條件:
1、領取人員憑《戶口本》、《獻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獎勵證明》、《結婚證》領取。
2、女方年齡在四十九周歲以內。
(二)發(fā)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應持《戶口本》、《獻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獎勵證明》、《光榮證》、《結婚證》到本人工作單位,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2、在人才服務中心、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單位委托存檔的人員,應持《戶口本》、《獻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獎勵證明》、《結婚證》到委托單位,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3、在人才服務中心、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個人存檔的人員,憑人才服務中心、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的存檔證(卡)或開具的《證明》、《戶口本》、《獻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獎勵證明》、《結婚證》,到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4、檔案關系在鎮(zhèn)、街道辦事處的失業(yè)人員,憑社保所出具的有效證明、《戶口本》、《獻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獎勵證明》、《結婚證》,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5、個體工商戶憑《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光榮證》、《結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6、農村居民(含非農散居人員),由鎮(zhèn)、街道辦事處財政撥款,領取人員持《戶口本》、《獻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獎勵證明》、《結婚證》,到所在村(居)委會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三)資金來源
此項獎勵資金來源,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范圍負責。
三、關于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二)發(fā)放辦法: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三)發(fā)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應持《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到本人工作單位,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2、在人才服務中心、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單位委托存檔的人員,應持《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戶口本》到委托單位,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3、在人才服務中心、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個人存檔的人員,憑人才服務中心、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的存檔證(卡)或開具的《證明》、《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4、檔案關系在鎮(zhèn)、街道辦事處的失業(yè)人員,憑社保所出具的有效證明、《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5、個體工商戶憑《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光榮證》、《結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6、農村居民(含非農散居人員),持《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經查驗合格后領取。
(四)資金來源
此項獎勵資金來源,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范圍負責。
四、關于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后,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yǎng)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一)領取條件:
1、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有效證明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2、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二)獨生子女意外傷殘的認定標準
“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標準,參照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wèi)生局《關于遠郊區(qū)、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guī)定》的附件“北京市遠郊區(qū)、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審批標準”的第二項執(zhí)行,由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wèi)生局規(guī)定的市、區(qū)(縣)指定醫(yī)院進行檢查鑒定。
(三)發(fā)放辦法:
1、獨生子女意外傷殘,對其父母經濟幫助的領取
(1)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向戶籍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由鎮(zhèn)、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查驗其《光榮證》、傷殘證明,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區(qū)計劃生育委員會。
(2)區(qū)計生委鑒定組在30日內,根據區(qū)指定醫(yī)院出具的評殘診斷證明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意見并加蓋鑒定組公章。
(3)區(qū)審批小組根據鑒定組意見和評殘證明,進行審批,審批合格的按規(guī)定發(fā)放。
2、獨生子女死亡的,對其父母經濟幫助的領取
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由鎮(zhèn)、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查驗其《光榮證》、獨生子女死亡證明、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區(qū)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
3、此項經濟幫助,由區(qū)財政撥款,到區(qū)計劃生育委員會領取。
五、其他問題
(一)需要說明的問題:
1、享受以上獎勵和經濟幫助的人員,應具有本市戶籍。
2、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經濟幫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不包括市計生委特批的)后,應重新辦理《光榮證》,按規(guī)定領取。
3、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獎勵或經濟幫助停止發(fā)放,另一方享受單方獎勵或經濟幫助。
4、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前雙方已領取了《光榮證》的,再婚后應收回《光榮證》,不享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獎勵費和經濟幫助。此對夫妻如又離異,雖雙方各自只有一個子女,但不再辦理《光榮證》,亦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5、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后收回《光榮證》,如其中一個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其親生父(母)一方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經濟幫助。
6、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和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如果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傷殘或死亡。憑傷殘或死亡的有效證明和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經濟幫助。
7、夫妻離異,均未與他人再婚過,這對夫妻又復婚的,可以繼續(xù)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光榮證》有效;夫妻離異后,其中一人與他人再婚,后又離異與前夫(妻)復婚的,如果雙方在與他人再婚期間均沒有生育(包括收養(yǎng))過子女,重新辦理《光榮證》,繼續(xù)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8、自費出國人員,出國期間,獎勵費停發(fā)。
9、獨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已滿六十周歲的,應予補發(fā)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獎勵費和第二十三條的經濟幫助。如單位應發(fā)人數較多,集中補發(fā)有困難,可分期分批補發(fā)。
為便于企業(yè)發(fā)放,按國家規(guī)定女職工滿五十周歲退休的,企業(yè)應在辦理退休手續(xù)時,一并發(fā)放。2003年9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xù)的,可分期分批補發(fā)。
(二)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1、對未辦理《光榮證》的人員,不予發(fā)放。
2、領取人因各種情況《光榮證》丟失的,子女不滿十八周歲的,可以申請重新辦理;子女超過十八周歲的,不予補辦,按以下原則處理:
(1)領取人的檔案中,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的,可以將《申請書》復印并由該檔案所在單位人事、勞資部門簽署證明意見并加蓋公章。
(2)領取人原工作單位有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發(fā)放記錄的,由原工作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證明并加蓋公章。
(3)對原工作單位改制,破產倒閉,或原單位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fā)放記錄及領取人變換多家工作單位后不能提供相應證明等情況的,可由領取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其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獨生子女家庭的證明,經原發(fā)證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后,出具證明。
(4)無業(yè)人員,憑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光榮證》、《結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領取。
(5)由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發(fā)放的,對2003年9月1日后遷入的發(fā)放對象,在查驗領取人出示的規(guī)定材料時,同時查驗遷出時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未領取一次性獎勵證明。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