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解讀
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是黨中央提出的明確要求,也是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的議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它列入立法規(guī)劃的第一類項目。本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履職伊始,就把做好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立法工作作為重要任務之一。2014年4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牽頭,成立了由中宣部、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領導小組,同時成立了工作小組和專家咨詢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正式啟動立法工作。此后,起草工作機構先后赴陜西、廣東、云南、四川、新疆等地開展調研,召開了10多次座談會、研討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在深入實際了解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認真研究討論、借鑒地方立法和國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當年底形成了法律草案稿。此后,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多次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意見,并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法律草案稿進行了反復修改。2015年3月,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二次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稿進行了深入研究討論,并于5—6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反響積極,普遍認為法律草案稿已經較為成熟,符合促進公共文化事業(yè)發(fā)展、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需要。此后,起草工作機構對各方意見再次研究、反復論證、充分吸收、協商溝通,對法律草案稿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2015年11月,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專門聽取了中央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12月2日,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國家發(fā)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項文化事業(yè),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明確提出了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目標,文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發(fā)展公共文化事業(yè),讓人民享有健康豐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迫切需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這是推動憲法深入實施、補齊文化領域立法“短板”的重要舉措,是促進公共文化事業(yè)規(guī)范、有序、健康發(fā)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實現文化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立法總體思路
制定本法的總體思路:一是堅決貫徹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將黨中央關于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方針政策轉化為國家意志體現在法律中。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發(fā)展。三是堅持政府主導,明確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保障等工作中的職責。四是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堅持共建共享。五是確立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原則和保障制度,促進和規(guī)范公共文化事業(yè)發(fā)展。六是堅持實踐基礎,認真總結經驗,把現有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中的有益經驗提煉出來上升為法律。
三、草案主要內容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分總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63條。
(一)明確法律的調整范圍。根據黨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現行政策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草案規(guī)定:“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草案第二條)
(二)明確公共文化服務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是社會主義的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公共文化服務是全體人民普惠性的服務,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公共文化服務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措施,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據此,草案規(guī)定:“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yōu)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chuàng)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草案第三條)
(三)明確標準和制定相關制度。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草案規(guī)定國務院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給不同地區(qū)留有工作余地。同時,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務公示制度和目錄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yōu)惠的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特定場所服務制度、征詢和評價等制度。(草案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四)規(guī)定政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責任。公共文化設施是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載體和陣地。為使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得到保證,草案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xiāng)規(guī)劃,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guī)模以及布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為解決目前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存在的“散、亂”問題,草案規(guī)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tǒng)一管理、綜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運行。”草案還規(guī)定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有關要求。(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五)規(guī)定公共文化設施拆除與重建的程序。當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設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沒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設施位置偏遠、規(guī)?s小,不能達到原有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水平。針對這些問題,草案規(guī)定因城鄉(xiāng)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重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草案還規(guī)定,新建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其功能和特點,有利于發(fā)揮其作用。(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六)規(guī)定加強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和網絡建設。為充分利用數字和網絡技術創(chuàng)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草案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和科技融合,推動運用數字技術、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規(guī)定國家統(tǒng)籌規(guī)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構建標準統(tǒng)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絡服務共建共享,支持開發(fā)數字文化產品,推動利用寬帶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wèi)星網絡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規(guī)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提高數字化和網絡服務能力。(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七)規(guī)定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存在“重設施建設、輕管理使用”的現象,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不高,活力不足。為此,草案將“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為“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一項重要原則寫入總則;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堅決避免公共文化設施建而不用、用而不當等問題;規(guī)定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發(fā)揮統(tǒng)籌服務功能。(草案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
(八)規(guī)定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責任。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和質量,關系到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實現和文化發(fā)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政府有直接的采購和供給責任。為此,草案第三章明確規(guī)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各項責任。例如,草案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優(yōu)秀公共文化產品的供給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傳承活動;規(guī)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動文化服務,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支持軍隊基層文化建設;規(guī)定國家加強優(yōu)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民族語言文字譯制和在民族地區(qū)的傳播,鼓勵和扶助民族文化產品的創(chuàng)作生產,支持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同時,草案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此外,草案還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經費保障、監(jiān)督管理、隊伍建設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了相應規(guī)定。
四、對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為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協調、有序開展,草案規(guī)定:“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的統(tǒng)籌協調、共建共享。”(草案第六條)
(二)關于對特定地區(qū)的支持和對特殊群體的服務。為推動公共文化
服務s均等化發(fā)展,草案規(guī)定對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公共文化服務給予扶持,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殊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國家重點向農村地區(qū)提供公共文化產品。(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條)
(三)關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草案明確了相關原則,并對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出資興建、捐建公共文化設施,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營和管理,參與提供公共文化產品等作了具體規(guī)定。(草案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