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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12萬申報問題解答

時間:2022-08-05 04:43:24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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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關于12萬申報問題解答

  一、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幾種?

  答: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

  二、什么是自行納稅申報?

  答: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一)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后,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shù)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并在稅法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shù)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三、哪些人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五種情形是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的規(guī)定。其中,“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沒有具體明確是哪種情形,因此,《辦法》規(guī)定,這種情形的納稅申報具體辦法,根據國務院明確的具體情形另行做出規(guī)定。

  四、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guī)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五、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為什么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年終后還需要再納稅申報?

  答: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稅款的征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他們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zhí)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一是有利于培養(yǎng)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jié)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強分析比對,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于為下一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過渡創(chuàng)造條件、積累經驗。

  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怎樣把握?都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規(guī)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七、哪些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guī)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八、各個所得項目的年所得怎樣計算呢?

  答:《辦法》根據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精神,將“年所得”界定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須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11項應稅所得的合計數(shù)額;同時,從方便納稅人和簡化計算的角度出發(fā),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確了各個所得項目年所得的具體計算方法: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額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yè)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五)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除以上述規(guī)定以外,納稅人還應同時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年所得數(shù)額:

  (一)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或讓渡特許權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

  (二)財產租賃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個人轉讓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年所得。

  (四)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yè)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按照征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將征收率換算為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六)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shù)為申報所得數(shù)額,盈虧相抵為負數(shù)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限售股轉讓所得,應根據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時,所填報的限售股轉讓所得清算補退稅申報表數(shù)據填寫。

  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申報時都要報送哪些資料?

  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只需要根據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所得、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扣)稅額、應補(退)稅額等情況,如實填寫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主要有中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華僑和外籍人員的護照、港澳臺同胞的回鄉(xiāng)證、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人身份證件。

  十、從哪兒能領到納稅申報表呢?

  答:《辦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申報表登載到稅務機關的網站上,擺放到受理納稅申報的辦稅服務廳,供納稅人隨時免費下載和取用。因此,納稅申報表既可以從地方稅務機關網站上免費下載,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免費領取。

  十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時,一般只需填寫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稅額、應補(退)稅額。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業(yè)、任職受雇單位、經常居住地、中國境內有效聯(lián)系地址及郵編、聯(lián)系電話,如果是外籍人員,除上述內容外,還需填報國籍、抵華日期的信息。

  十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應在什么時候申報呢?

  答:按照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guī)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就是說,每年的公歷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的任何一天,納稅人均可辦理納稅申報。以2014年為例,2014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應該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十三、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該到什么地方申報呢?

  答:《辦法》規(guī)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地點應區(qū)別不同情況按以下順序來確定,具體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tǒng)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十四、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報嗎?

  答:考慮到個人所得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計算復雜,一些納稅人難以準確自行辦理納稅申報事宜,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應允許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因此,《辦法》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十五、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后,稅務機關能為納稅人保密嗎?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如果一旦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沒有依法為納稅人保密,外泄了納稅人的有關信息,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法律責任嗎?

  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面,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另一方面,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七、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目的是為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另外,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支付的應稅所得,而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九、個別稅務干部濫用職權,刁難納稅人,有沒有相應的懲戒措施?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一經發(fā)現(xiàn),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代理人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該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應報送《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

  二十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該怎么進行納稅申報呢?

  答:按照《辦法》的規(guī)定,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應同時報送以下資料:1.收入來源國家(地區(qū))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免稅證明、不予征稅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向收入來源國家(地區(qū))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資料,包括納稅申報明細表以及能夠證明收入情況的相關文件資料,如提供獨立和非獨立個人勞務的合同等證明文件,從事生產經營的材料,擁有和轉讓、出租財產、權利的證明文件,可證明個人年度所得情況的資料。

  二十三、《辦法》出臺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或者合伙企業(yè)投資者,以及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人,其納稅申報辦法跟以前相比,有變化嗎?

  答:你所提到的這三類納稅人,其日常納稅申報與以前相比沒有什么變化。但其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樣進行日常納稅申報外,年度終了后還需按照《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再辦理一次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二十四、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或者合伙企業(yè)投資者,以及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人,其納稅年度中間的日常納稅申報地點是怎樣規(guī)定的?

  答: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的,區(qū)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yè)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yè)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yè)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3. 興辦的企業(yè)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二十五、納稅人取得其他各種情形的所得時,納稅申報地點是怎樣規(guī)定的?

  答:納稅人取得其他各種情形的所得,按稅法規(guī)定須申報納稅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十六、納稅人能否改變納稅申報地點?

  答: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地點確定后,一般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十七、納稅人能否延期納稅申報?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二十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提供哪些服務?

  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二)受理納稅申報的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款的征、補、退、抵手續(xù)。

  (三)主管地稅機關按照規(guī)定為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四)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保密。

  二十九、稅務機關準備采取哪些措施保證順利開展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自行納稅申報呢?

  答: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的申報期。為了做好這項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4號),從加強組織領導、宣傳輔導、受理申報等方面對稅務機關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一)要求各級地稅機關認真研究分析受理納稅申報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需要做好的工作,預計可能發(fā)生的問題和困難,提出應對問題和困難的預案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工作。

  (二)稅務機關將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幫助納稅人掌握自行納稅申報的內容、地點、時間、程序、法律責任等事項。

  (三)稅務機關將在年底前,通過多種方式將適用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發(fā)放到方便納稅人取用的場所,如掛到稅務機關網站,擺放在辦稅服務廳,送到高收入個人較多的單位等等,方便納稅人領取申報表。

  (四)在辦稅服務廳設置專門接受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申報的窗口,或者放置簡易快捷的接收納稅申報表的設施,方便納稅人報送納稅申報表,同時,應設立專門受理申報補稅的窗口,為申報補稅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

  (五)稅務機關要開辟各種申報途徑,方便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如條件具備的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網上申報系統(tǒng),推行網絡申報,要運用郵寄申報,等等。

  (六)稅務機關要對進行申報的納稅人按人建立檔案,通過匯集相關信息,實施動態(tài)管理。
 

  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方便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規(guī)范自行納稅申報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情形的納稅人,其納稅申報辦法根據具體情形另行規(guī)定。

  第四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第二章申 報 內 容

  第五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見附表1),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xiāng)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shù)額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guī)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本辦法第六條所指各項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yè)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五)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第九條納稅人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規(guī)定填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的納稅申報表(見附表2—附表9),同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申 報 地 點

  第十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tǒng)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的,區(qū)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yè)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yè)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yè)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興辦的企業(yè)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目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章申 報 期 限

  第十五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七條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第十八條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納稅人不能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申 報 方 式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可以采取數(shù)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采取數(shù)據電文方式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第六章申 報 管 理

  第二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各類申報表,登載到稅務機關的網站上,或者擺放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的辦稅服務廳,免費供納稅人隨時下載或取用。

  第二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第二十七條受理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款的征、補、退、抵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為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保密。

  第三十條納稅人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并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納稅人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信息傳遞給新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建立納稅檔案,實施動態(tài)管理。

  第七章法 律 責 任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支付的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未依法為納稅人保密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條其他稅收違法行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納稅申報表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式樣統(tǒng)一印制。

  第四十二條 納稅申報的其他事項,依照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年所得12萬元以上情形的納稅申報,按照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規(guī)定的施行時間,自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有關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申報規(guī)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0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