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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解析
2010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6號出臺了《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將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主要內(nèi)容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房屋租賃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qū)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nèi)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shù)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nèi)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yè)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nèi)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nèi),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nèi)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shù)仍蛟斐沙凶夥课莺驮O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jīng)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nèi),因贈與、析產(chǎn)、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nèi),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shù)阶赓U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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