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違章受傷能否得到工傷賠償?(一)
1998年7月,王某受單位指派在駕車外出取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傷,車輛報廢。公安部門認定王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認定工傷的申請,當?shù)貏趧硬块T依據(jù)勞動部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認定王屬于工傷。⑤但其公司認為王某駕駛車輛超速行使且不聽另一司機的勸告,存在“蓄意違章”情節(jié),不應認定工傷,遂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以公司證據(jù)不足為由,維持了對王某的工傷認定結論。公司不服,再次以王某給公司造成13萬元的損失,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應認定為工傷,向法院起訴,并同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該案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對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做出規(guī)定,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情形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二審法院據(jù)此判決王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勞動部門認定其為工傷的結論也得以維持。本案的焦點在于王某是否屬“蓄意違章”。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由于蓄意違章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這項規(guī)定在實踐中經(jīng)常引起糾紛,甚至成為用人單位或雇主拒絕承擔工傷責任的常用理由。那么,應當如何看待這一規(guī)定呢?
首先,我們應當對“違章”與工傷的關系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這就是說,勞動者在工作中由于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自己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對此的回答應當是肯定的。因為工傷保險的原則之一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職業(yè)傷害的責任在于雇主、他人還是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這種補償是無條件的,即使勞動者個人也有過失。因此,實行“無責任補償”,給予傷殘人員及時的物質幫助,是工傷保險法的首要準則。1884年德國頒布的工傷保險法案《事故保險法》中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受到工業(yè)傷害而負傷、致殘、死亡,無論過失或責任在何方,雇主均有義務賠償工人的收入損失,傷殘者均有權獲得經(jīng)濟補償。此后,這一原則被稱為“職業(yè)的危害”或“無責任補償”原則。到20世紀初,幾乎所有的工業(yè)化國家都將這一原則寫進本國的勞動法規(guī),“無責任補償”原則成為世界各國確定工傷保險責任最為普遍適用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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