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f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4〕886號)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并用于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資金。
第三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預算管理。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和支出科目按照年度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
第四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繳庫、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凡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燒制磚、瓦、瓷、石灰;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
第六條 縣級(包括縣級市、城區(qū),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含國家、自治區(q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項目跨縣的,由生產建設項目涉及區(qū)域各相關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征收。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征:
(一)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對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第八條 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采礦產資源處于建設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建設活動開始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處于開采期的,繳納義務人應按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時限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計征。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qū)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計征;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8元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jù)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jù)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jù)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五)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今后如有調整,另行公布。
第十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向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等資料。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定繳納義務人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額,并向繳納義務人送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載明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石采石量、棄土棄渣量)、征收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繳納通知單的規(guī)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一條 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協(xié)助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開采量核查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工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 建設幼兒院、學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醫(yī)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 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guī)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 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 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 按照水土保持規(guī)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十四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納入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tǒng)進行收繳。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繳入當?shù)胤嵌愂杖胴斦䦟簟?/p>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憑證。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統(tǒng)一使用自治區(qū)財政廳印制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jù)”。
第三章 繳庫
第十六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中央10%、自治區(qū)20%、市10%、縣(市、區(qū))60%的比例就地劃繳國庫。
第十七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財政部門要確保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中央、自治區(qū)、市級國庫,不得截留、占壓、拖延上繳。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包括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和生態(tài)修復;水土保持預防保護、監(jiān)督管理與能力建設;水土保持項目的配套與補助資金;水土保持監(jiān)測、科研與示范推廣等。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水土保持規(guī)劃,按照預算編審程序編制年度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并按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支出預算執(zhí)行。其中,水土保持補償費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發(fā)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結轉結余資金按中央和自治區(qū)有關政策規(guī)定進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guī)定擴大水土保持補償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繳納義務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商自治區(qū)物價局、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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