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2016全文
溫州市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 溫州市國土資源局主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各縣(市)土地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具體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村民1戶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如下:
(一)6人以上為大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4至5人為中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為小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過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房屋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以內,非公寓式的房屋一般不超過5層。
第八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在村內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經鄉(xiāng)(鎮(zhèn))政府審核后,報市、縣(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報送市、縣(市)政府批準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申請材料,應當先由市、縣(市)土地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條 農村村民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建造住宅的,應當取得規(guī)劃行政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回鄉(xiāng)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本辦法第七條執(zhí)行。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已有宅基地并達到規(guī)定面積標準的;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地上建筑物,或者將住宅改作它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要求易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交還原宅基地,并明確原宅基地上建筑物處置方式和處置辦法,市、縣(市)政府批準時,同時由土地行政部門注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新拆舊的,地上建筑物應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地面積和規(guī)劃要求,在核定期限內施工,不得超面積占用土地。批準占用耕地,超過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市、縣(市)土地行政部門收取閑置費;連續(xù)兩年不施工的,由原批準機關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交由原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竣工后,應當及時向土地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經驗收合格的,發(fā)給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六條 已經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重建、擴建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不改變土地用途并在規(guī)定的占地面積范圍內重建的,應當簡化手續(xù),及時批準。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使用宅基地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土地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各縣(市)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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