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災毀耕地復墾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了《福建省災毀耕地復墾實施方案》,為推進《實施方案》的貫徹落實,現(xiàn)對《實施方案》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今年1號臺風“尼伯特”正面襲擊我省,造成洪澇災害,災區(qū)農田水利設施被破壞,耕地損毀嚴重。災區(qū)群眾自行修復損毀耕地困難,急需政府及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響應工作機制,在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給予扶持幫助。為明確災毀耕地復墾的工作要求、原則和實施程序等,盡快修復災毀耕地,恢復農業(yè)生產,確保糧食安全,出臺本《實施方案》。
二、分類應對措施
按耕地受災程度,《實施方案》提出分類應對措施:
(一)對災毀程度不大,群眾可自行復耕的,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政府盡快組織群眾開展復耕,清理地面物、加厚土層、培肥地力,恢復耕種。
(二)對災毀程度較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復墾的,按災毀復墾項目管理,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上報復墾項目實施方案,經縣級國土資源、農業(yè)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對耕作層、保水層完全被沖毀,溝渠等水利設施完全破壞,無法復墾的耕地,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災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時變更為未利用地。
(四)對在建的農田建設項目因災受損的,由建設項目業(yè)主和施工單位申報工程災毀情況,監(jiān)理單位簽證后,項目主管部門實際損失的工程量審核所需修復資金,按規(guī)定批準。受損的修復工程由建設項目業(yè)主組織實施。
三、災毀耕地修復的時間要求
幫助災區(qū)盡快恢復農業(yè)生產任務重、時間要求緊,《實施方案》中要求:對可自行復耕的災毀耕地,應在災后3個月內完成復耕;對需采取工程措施復墾的災毀耕地,原則上在災后8個月內完成復墾。
為加快復墾工作進度,對采取工程措施的災毀耕地復墾項目,《實施方案》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規(guī)定復墾實施方案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農業(yè)部門批準。同時要求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做好項目的.登記造冊,將立項及實施情況在規(guī)定時間內逐級上報至省國土資源廳、農業(yè)廳。
四、補助資金安排
(一)可自行復耕的災毀耕地的復耕,以災區(qū)群眾自行投工投勞為主,省、市、縣級財政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從各項涉農資金中支出。今年省級財政安排3000萬元災毀耕地應急補助資金(首期已安排2000萬元),由災區(qū)當?shù)卣y(tǒng)籌安排使用,作為資金補充。
(二)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災毀耕地復墾,所需資金以財政出資為主。今年省級財政安排災毀耕地復墾專項補助資金2億元,逐級下達給縣(市、區(qū))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市、縣(區(qū))兩級自籌,節(jié)余部分結轉專項使用。
(三)在建的農田建設項目災毀修復,所需資金按規(guī)定批準后從原項目資金渠道中安排。
五、責任分工
災毀耕地的復墾工作由政府主導,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為主體責任單位。省級由省國土資源廳、農業(yè)廳牽頭,省財政廳、發(fā)改委、水利廳、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煙草專賣局等部門配合。
附表:福建省災毀耕地復墾實施方案
福建省災毀耕地復墾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災區(qū)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啟動應急響應工作機制,迅速組織力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科學指導,積極服務,認真做好災毀耕地復墾工作,及時恢復農業(yè)生產?勺孕袕透臑臍Ц兀瑧M織群眾3個月內完成復耕。此次需采取工程措施進行復墾的災毀耕地,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復墾項目;今后需采取工程措施進行復墾的災毀耕地,原則上在8個月內完成復墾項目。
二、基本原則
(一)宜修盡修。災毀耕地具備復耕復墾條件的,均須實施修復保護。
(二)因地制宜。各地根據(jù)耕地災毀情況,分類采取措施,把農田道路、田間排灌工程建設和土壤改良等作為修復保護重點內容。
(三)政府主導。災毀耕地的復墾工作由政府主導,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為主體責任單位。省、設區(qū)市、縣(市、區(qū))三級財政及時安排補助資金,并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
(四)強化預防。各地在安排專項農田建設項目時,對防護設施不完善、易受災損毀的成片耕地應給予優(yōu)先安排,完善耕地水利防護設施,提高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三、實施步驟
(一)核實災毀耕地情況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村委會核實災毀耕地情況(災毀程度不大,群眾可自行復耕的耕地;災毀程度較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進行復墾的耕地;耕作層、保水層完全被沖毀,溝渠等配套水利設施完全破壞,無法復墾的耕地),并分類明確具體位置、范圍和面積。災毀耕地情況于災后7個工作日內上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農業(yè)部門。
(二)制定復墾項目實施方案
需要采取工程措施進行復墾的災毀耕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所在地村委會制定復墾項目實施方案并附災毀耕地范圍位置圖及現(xiàn)場照片,于災后20個工作日內上報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農業(yè)部門。
(三)分類組織實施
1.自行復耕。對可自行復耕的災毀耕地,由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盡快組織群眾開展復耕,清理地面雜物、加厚土層、培肥地力,于災后3個月內完成復耕,恢復農業(yè)生產。
2.工程措施復墾。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上報復墾項目實施方案后,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農業(yè)部門應組織專家論證,確定復墾建設內容和復墾建設資金,符合要求的于20個工作日內批準實施。復墾項目實施方案經批準后,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加快工程進度,確保災毀耕地復墾工程在4個月內完成。工程竣工后,由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農業(yè)部門牽頭組織財政、水利等相關部門進行項目竣工驗收?h(市、區(qū))國土資源、農業(yè)部門應加強復墾項目實施管理,做好登記造冊,當年12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將復墾項目立項及實施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國土廳、農業(yè)廳。
3.在建專項農田建設項目災毀修復。在建專項農田建設項目因災受損的,由建設項目業(yè)主和施工單位申報災毀情況,監(jiān)理單位簽證后,項目主管部門根據(jù)實際損失的工程量審核所需修復資金,按規(guī)定批準。災毀修復補助資金在項目主管部門的專項涉農資金中安排。
4.核銷不可復耕的災毀耕地。對于耕作層、保水層完全被沖毀,溝渠等配套水利設施完全破壞,無法復墾的耕地,由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災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時變更為未利用地。
四、扶持政策
(一)群眾自行復耕應急補助資金以各地自籌為主,可從各項涉農資金中支出。省級財政安排3000萬元災毀耕地復耕應急補助資金(今年首期已下達2000萬元),由當?shù)卣y(tǒng)籌安排使用,作為資金補充。
(二)需要采取工程措施進行復墾的災毀耕地,省級財政安排災毀耕地復墾專項補助資金2億元,逐級下達給縣(市、區(qū))安排使用。設區(qū)市應盡快分解下達,不足部分由市、縣(區(qū))兩級自籌,節(jié)余部分結轉專項使用。
五、責任單位
由省國土廳、農業(yè)廳牽頭,省財政廳、發(fā)改委、水利廳、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煙草專賣局等部門配合,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管委會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