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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縣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安置實施辦法解讀

時間:2017-06-29 編輯:應德‍ 手機版

  桃源縣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安置實施辦法(20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保障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常德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常政發(fā)〔2015〕2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房屋拆遷安置)適用于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縣政府成立縣征地拆遷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征拆項目工作組,負責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組織、調度、考核等工作。

  縣政府成立或者指定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承辦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縣發(fā)改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房管局、縣城管執(zhí)法局、

  縣審計局、縣監(jiān)察局、縣人社局、縣民政局、縣地稅局、縣國稅局、縣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縣農業(yè)局、縣林業(yè)局、縣農村經

  營服務站等單位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征拆項目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及其他權利人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四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方式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貨幣安置。

  重建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集中聯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入住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統(tǒng)建的公寓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補償費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選擇住房貨幣補貼的安置方式。

  第五條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的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實行貨幣安置、公寓式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

  縣城規(guī)劃區(qū)外的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依據有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安置方式。

  第三章安置資格確認

  第六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對象為征地房屋拆遷范圍內符合安置資格的村(居)民。

  第七條安置資格

  (一)符合下列4項條件的,享受原拆遷戶安置資格(符合分戶條件的可享受分戶資格):

  1.房屋在征地范圍之內;

  2.擬征地公告發(fā)布之前,戶口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3.房屋現狀為“一戶一宅基地”;

  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包含經營權人之間的轉租、轉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應義務。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1至3目條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遷入戶,只享受1個原拆遷戶安置資格。

  (三)符合原拆遷戶安置資格的無子女或獨生子女家庭,享受1個原拆遷戶安置資格。

  (四)符合原拆遷戶安置資格的多子女家庭(其父母必須與其中一個子女居住),按以下原則認定安置資格:

  1.有2個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享受1個原拆遷戶安置資格;有1個或2個達到法定婚齡的,享受1個原拆遷戶安置資格和1個分支戶安置資格。

  2.有3個以上(含3個)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享受1個原拆遷戶安置資格;有1個或2個達到法定婚齡的,享受1個原拆遷戶安置資格和1個分支戶安置資格;此外每多1個達到法定婚齡的,增加1個分支戶安置資格。子女中有2個或2個以上已婚(不含離異無子女、喪偶無子女)的,減少1個分支戶安置資格,增加1個原拆遷戶安置資格。

  (五)在征地范圍內,擬征地公告發(fā)布之前,房屋有買賣或其他轉讓行為的,按以下原則認定安置資格:

  1.買賣雙方均系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行整棟房屋轉讓的,達到法定婚齡的買方,享受原拆遷戶安置資格,賣方不予安

  置;實行部分房屋轉讓的,達到法定婚齡的買方(僅限1戶)和賣方,均只享受1個分支戶安置資格。

  2.賣方系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方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向本集體經濟組織購地自建房),達到法定婚齡且再無其他住房的,享受1個分支戶安置資格。賣方實行整棟房屋轉讓的,不予安置;實行部分房屋轉讓的,享受1個分支戶安置資格。

  (六)在擬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時已依法辦理離婚和財產分割手續(xù)一年以上,戶口仍在本地,按以下原則認定安置資格:

  1.共同擁有一處房屋,雙方未再婚配的,只享受1個原拆遷戶安置資格;有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別給1個分支戶安置資格;

  2.雙方分別擁有一處房屋且無其他住房,雙方未再婚配的,分別享受1個分支戶安置資格;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別享受1個原拆遷戶安置資格。

  第八條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只享受一次安置資格。

  第九條安置資格按下列程序確認:

  (一)申請。由安置資格申請人填寫安置資格申請表,并提供戶籍、房屋權屬、婚姻關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房(宅基地)證明等資料。

  (二)初審。縣國土資源局會同征拆項目工作組、征拆項目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申請人提供及向有關部門調取的戶籍、房屋權屬、房屋調查登記、婚姻關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房(宅基地)證明等資料,對安置資格進行初審,確定原拆遷戶、分支戶、不予安置戶等類別及數量。初審結果在被征地范圍內張榜(第一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間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縣國土資源局會同征拆項目工作組、征拆項目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進行復查。

  (三)審定。公示期滿后,縣國土資源局將初審無異議的安置資格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領導小組召開聯席會議審定安置資格名單。安置資格名單在被征地范圍內張榜公示,并在縣國土資源局網站、征拆項目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向領導小組提出復核申請,由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復核并公布復核結論。

  第四章安置面積及補貼標準

  第十條安置面積標準如下:

  (一)符合安置資格的原拆戶(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戶最大安置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

  (二)符合安置資格的分支戶,每戶最大安置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

  (三)符合安置資格的原拆戶和分支戶(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戶購買的安置房不得超過2套;

  (四)符合原拆戶安置資格的四代同堂家庭,每戶購買的安置房不得超過3套,每戶最大安置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十一條縣城規(guī)劃區(qū)以內的征地房屋拆遷安置補貼標準如下:

  (一)選擇貨幣安置的,按下列標準享受住房安置補助費和

  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1.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積(不包含偏屋、雜屋、地下室、棚屋)2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合法住房面積小于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安置面積的,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

  2.按被拆遷戶應享受的安置面積,以2600元/平方米(含節(jié)約用地獎)的標準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3.被拆遷人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兩年內在縣城區(qū)購買合法商品房的(含商業(yè)門面、車庫面積),在應享受的安

  置面積內按實際購買面積400元/平方米標準予以購房獎勵。被拆遷人憑商品房購房合同(縣房管局備案)、不動產銷售發(fā)票,在商品房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申請領取,所需資金列入征拆項目的征拆成本。

  4.選擇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與實際購買的公寓樓面積之差,以2600/平方米(含節(jié)約用地獎)的標準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貼,以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住房安置補助費。

  (二)選擇公寓式安置的,按下列標準享受住房安置補助費和購房優(yōu)惠:

  1.符合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積(不包含偏屋、雜屋、地下室、棚屋)2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合法住房面積小于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安置面積的,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其中,住房安置面積內的住房安置補助費不支付給被拆遷人,統(tǒng)籌用于公寓安置房建設;住房安置面積外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2.符合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按應享受的安置面積購買

  公寓樓,多層樓型購買價為征地拆遷中磚混二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價,高層樓型購買價為征地拆遷中鋼混結構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價。

  第十二條縣城規(guī)劃區(qū)以外的征地房屋拆遷安置補貼標準,

  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參照本辦法制定補助標準,按“一事一議”原則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騙取安置資格的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有關行政機關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員,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沒有規(guī)定,但《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常德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常政發(fā)〔2015〕2號)等有關文件有規(guī)定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公布前已實施的征地拆遷項目,一律按原有政策措施執(zhí)行。

  桃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4月8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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