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保密合同 員工可得經濟補償
與公司簽合同 被要求離職后2年內不得操舊業(yè) 員工認為不合理 律師提示———
簽保密合同 員工可得經濟補償
煩心事兒
吳先生在某IT公司擔任了8年的銷售總監(jiān)。
近日,由于他不滿公司給予的相關待遇,辭職了,隨后到另一家IT公司應聘做副總。
這家公司經過3次嚴格的面試,認為吳先生對業(yè)務非常精通,另外其手中持有可觀的大客戶資源,是難得的人選,便聘用了他。
但同時提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簽訂“保密協議”。此保密協議明確規(guī)定,如果吳先生從公司離職,將在二年內不允許從事與該公司相同的`業(yè)務。
這使吳先生犯了難,本來自己的長項就是做這行,但如果簽了這個協議,一旦做不好,難道還要改行不成?請問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政策解答
徐岳滿律師認為,該公司要求吳先生簽訂保密協議的行為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yè)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yè)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
另外,用人單位也可規(guī)定掌握商業(yè)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guī)定,該公司可以要求吳先生簽訂保密協議,但要給予吳先生保密方面的經濟補償。至于補償的具體數額,目前沒有硬性規(guī)定,通常都是由員工和單位協商決定,并在簽保密協議中明確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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