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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兼職,單位管得著嗎?
案例回放
小王在會計本職工作之外找了一份財會工作,每月幾乎不必跑幾次兼職單位,就能實實在在有筆收入。他覺得如今在上海這樣的大城市,購房成家等生活問題是最大的壓力,沒有些額外的收入,自己的目標真不知要何時才能達到。
可是,小王的主管劉女士并不贊同這樣的觀點。她在財務崗位上已經(jīng)工作了近30年,職業(yè)道德是她常常對小王提到的內(nèi)容。劉女士認為,用人單位給了一個員工工作,為他提供一份薪資,那員工應該盡力為自己的單位做事。如果一個員工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之外還有工作,那他到底如何做好兩者的協(xié)調(diào)呢?于是,劉女士向公司提出應該建立禁止兼職的制度,至少在她所管轄的財會部門應該先建立起這項制度。小王認為劉女士的提議專門針對他,兩人弄得不太愉快。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說,在兼職問題上,就我國法制來看,通常只有合理不合理的問題,而沒有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國家對于兼職并沒有明確表示可以或不可以,除了一些地方出臺過文件鼓勵某類員工在外兼職。
那單位是否可以依劉女士的建議,設立禁止兼職的內(nèi)部規(guī)定呢?法律上曾有句俗語: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即可。
首先,劉女士對于兼職這件事有顧慮是有道理的。假設小王一天在本職單位工作8小時,加上午飯1個小時,工作是比較辛苦的。如果在這9小時之外,小王還花若干小時在兼職上,勢必影響他的休息和娛樂,這樣小王的工作熱情和動力將被疲勞所摧毀。如果小王仍然有很多休息時間的話,那劉女士不得不懷疑小王是否把外面的工作帶到單位做了。此外,財會工作是一份需要誠信的工作,如果一個員工在為兩家以上的公司工作,那他對哪家才會有忠誠呢?如果兩家單位的利益發(fā)生沖突怎么辦呢?這些都是作為主管的劉女士需要擔心的。
其次,禁止兼職也未侵害到小王或第三人什么具體的權利。小王與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而與兼職單位是勞務關系。我國現(xiàn)今勞動關系實踐上認為,一般情況下員工只能有一個勞動關系,只能在一家單位辦錄用、拿工資。本職工作外的收入,那叫勞務報酬。有了本職工作后,員工擇業(yè)的權利、工作的權利都得到了保障,與此相比,兼職就不是一項必須保障的權利,只是處于一個額外補充的地位。
所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要與員工約定不得兼職,或者在員工手冊等規(guī)章制度中明確這一規(guī)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須有事先的約定或規(guī)定,單位才可以禁止員工兼職,否則是沒有依據(j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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