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反家暴法最新亮點解讀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于2015年12月27日公布,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反家暴法》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意味著精神暴力也屬于家暴,下面由小編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反家暴法草案初審稿對家暴的定義
反家暴法草案初審稿對家庭暴力被定義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提出,除身體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暴力形式,建議擴大家庭暴力的范圍。
初次審議稿中明確規(guī)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政府有關部門等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有意見認為,反家暴法應當進一步提倡建立和諧家庭關系,同時應當在把握好公權力介入家庭關系尺度的前提下,明確國家和政府的責任。
反家暴法草案二審稿對家暴的定義
二次審議稿對家庭暴力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一修改使得家暴的定義更加科學、準確,也使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范圍與我國國情和實際更加貼合。
二次審議稿中不僅要求“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而且明確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經常性謾罵恐嚇也構成家暴
在以往,“家暴”只是個生活用語,并不是法律概念。什么是家暴,好像誰都知道怎么回事,但又很難說個仔細。
如何處理家暴,更是個難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撒手不管肯定不對;但是家庭生活,哪有馬勺不碰鍋沿的,家庭糾紛的發(fā)生與解決,如果法律介入過多,有時倒會影響家庭關系。對此,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曾經通過列舉,規(guī)定了家暴范圍: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這種“物理傷害”的認定也被“反家暴法”吸收。
人身傷害雖然是家暴的核心形式,但如今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精神暴力”和“冷暴力”,例如最高法院通報過一起典型案件:丈夫在籃球上書寫妻子的姓名,然后在妻子面前反復拍打籃球,給妻子造成了精神上的壓抑與恐懼。在這樣的案件中,毫無疑問并不存在直接針對家庭成員身體的物理加害行為,但精神壓迫由于缺乏明顯的外在后果,導致其不易被發(fā)現、糾正,從而很可能長期、持續(xù)存在,對家庭成員的傷害并不亞于人身暴力。
因此,“反家暴法”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行為也定義為家庭暴力行為。這樣,將為社會力量介入干預相關家庭糾紛提供法律支持。
同居關系納入家暴犯罪適用范圍
同居時發(fā)生的'家暴是否屬于家暴犯罪?同居關系是否納入家暴犯罪適用范圍?一直以來,家暴的適用范圍并沒有包括同居關系,但隨著同居期間發(fā)生的暴力事件的增多,把同居關系納入家暴犯罪適用范圍勢在必行。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都屬于家庭暴力。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同居關系納入家暴犯罪適用范圍
為了更好地保護兒童、老人和婦女等弱勢群體的權利,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fā)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將具有監(jiān)護、扶養(yǎng)、寄養(yǎng)、同居等關系的人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范圍,明確把監(jiān)護、扶養(yǎng)、寄養(yǎng)、同居等關系中發(fā)生的暴力犯罪,納入家暴犯罪的適用范圍。
三、遇到家暴如何自我保護
1、熟記報警電話、婦女熱線、地方救助機構以及可靠朋友的電話號碼,一旦發(fā)生暴力,隨時求助。
2、如果家里有孩子,應教會孩子使用求助電話號碼;暴力發(fā)生時,盡力讓孩子離開暴力現場。
3、發(fā)現施暴者經常使用的工具,應盡量放到家外或隱蔽處。
4、平常準備一個便攜包,盡可能把現金、身份證、圖章、房契、結婚證書、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電話號碼簿放在里面,以備發(fā)生暴力時可以攜包離開,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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