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明確18種違法行使職權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制定并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分別從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范圍、對象、情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其他職能部門、檢察長和分管副檢察長的責任;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線索的受理、登記、移送、糾正、記錄、通報制度及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規(guī)定明確18種情形為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主要包括: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的;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違法采取變更、解除、撤銷強制措施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毆打、體罰虐待、侮辱訴訟參與人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按規(guī)定同步錄音錄像的;隱匿、毀棄、偽造證據(jù),違背事實作出鑒定意見,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非法搜查,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依法依規(guī)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阻礙律師履行法定職責的;違反法定程序干預辦案的;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系人的;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系人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利用檢察權或借辦案之機謀取個人利益的;越權辦案、插手經(jīng)濟糾紛,利用辦案之機拉贊助、亂收費或占用房產(chǎn)及交通、通訊工具的;未依法對訴訟活動、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履行監(jiān)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說,規(guī)定是在近年來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內部監(jiān)督一系列相關制度規(guī)范基礎上,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出臺的,是司法責任制的細化和落實。這一制度彰顯了“誰違法審批誰擔責、誰違法辦案誰擔責”的剛性鐵律,不僅壓實了辦案部門及時糾正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主體責任,同時也強調了控告、案管、偵監(jiān)、公訴等部門應該發(fā)揮的監(jiān)督作用,明確提出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放任不管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對于從嚴治檢、司法為民,把檢察權關進制度籠子,確保公正司法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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