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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省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廣東:根據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符合以下8種情況可生二胎。分別是: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yè)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計生部門備案。
江西:江西省出臺《特殊情況的夫妻申請再生育一胎的審批制度和程序》,根據這一制度,符合4大條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請再生一胎。
陜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有特殊貢獻人員作出照顧性政策:因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勞動力者,烈士的獨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據吉林現行的《計生條例》規(guī)定,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經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癥,收養(yǎng)子女后又懷孕。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并贍養(yǎng)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男女雙方按照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y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五)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并已懷孕的;
(七)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負責贍養(yǎng)女方父母的;
(四)勞動力缺乏的山區(qū)、半山區(qū)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準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yè)的沿海漁區(qū)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qū)、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且繼續(xù)從事井下作業(yè)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的。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禁止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y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癥,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懷孕的,經批準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yè)人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qū))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規(guī)劃的山區(qū)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贍養(yǎng)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準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qū))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及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愿,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漢族公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國有煤礦企業(yè)職工,從事井下采掘作業(yè)五年以上,并繼續(xù)從事此項工作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zhèn)戶籍且從事農牧業(yè)生產,已有一個子女為女孩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zhèn)戶籍,一方殘疾,相當于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zhèn)戶籍且從事農牧業(yè)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yōu)生,適當少生;要求節(jié)育的,給予技術服務。
其他少數民族(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漢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二)少數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公民,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穩(wěn)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只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業(yè)戶口的農村村民,且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yè)戶口的農村村民的;
(四)雙方均為農業(yè)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五)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xù)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的;
(六)雙方均為農業(yè)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于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八)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九)女方是農業(yè)戶口的農村村民,只有一個女孩也為農業(yè)戶口的;
(十)子女經市級以上病殘兒醫(yī)學鑒定小組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為農業(yè)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農業(yè)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女無兒戶的所有女兒和女婿均為農業(yè)戶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yǎng)子女的,要求生育時,女方不受年齡已滿26周歲限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yǎng),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yǎng)子女的;
(二)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yǎng)一個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癥未生育,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養(yǎng)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個子女規(guī)定,但已收養(yǎng)或者送養(yǎng)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養(yǎng)或者送養(yǎng)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懷孕后無正當理由引產,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
(四)屬于離婚后再婚的男方,其離婚判決書中記載因生女孩而離異的。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y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癥,收養(yǎng)子女后又懷孕的。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并贍養(yǎng)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yōu)生、優(yōu)育。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居民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qū)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y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五)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y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癥,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qū)、縣或者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五)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xù)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六)一方為本市農業(yè)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七)女方為本市農業(yè)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yǎng)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yè)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qū)、縣或者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yǎng),養(yǎng)父母無其他子女的,可以視為本條所稱的獨生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本市二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癥的夫妻,合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從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一個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yǎng)后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yè),只有一個女孩的。
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并贍養(yǎng)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guī)定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qū),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yè)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yè),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yè)或者養(yǎng)殖業(yè)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y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是有兩個孩子且喪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的;
(七)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級以上的殘疾軍人,五級以上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礦工井下作業(yè)連續(xù)5年以上,并繼續(xù)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三)大山區(qū)的鄉(xiāng),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y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規(guī)定》第九條的規(guī)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癥,合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懷孕;
(四)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
(六)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后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yè)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yè)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并贍養(yǎng)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并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qū)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一方連續(xù)從事礦井井下作業(yè)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并繼續(xù)從事井下作業(y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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