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guī)定
京房公積金發(fā)〔2013〕10號
各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xù)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17號)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 公廳關于繼續(xù)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fā)〔2013〕17號)要求,更好解決職工基本 住房需求,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三次全體會議決議,現就實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以下簡稱貸款)差別化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借款申請人資格審核
在繼續(xù)按照規(guī)定調查借款申請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的基礎上,進一步審核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情況。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 建設委員會房屋交易權屬信息查詢系統(tǒng)、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tǒng)及其他盡責調查,查詢借款申請人無住房記錄、無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無 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記錄的,為首套自住住房。
二、調整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
嚴格執(zhí)行《關于規(guī)范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建房[2010]83號)的規(guī)定。借款申請人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貸款,其貸款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對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交易權屬信息查詢系統(tǒng)中顯示無房,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tǒng)查 詢,有1筆個人住房貸款記錄或1條購房提取記錄,符合第二套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仍執(zhí)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三、合理確定借款申請人的貸款額度
(一)根據借款申請人的月收入確定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每月償還貸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費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費標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借款申請人,貸款額度可不受月收入限制。
(二)借款申請人購買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個人信用等級為aaa級,貸款最高額度上浮30%;個人信用 等級為aa級,貸款最高額度上浮15%。借款申請人購買第二套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非政策性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不再上浮。
四、限定借款申請人的月還款額
(一)借款申請人月還款額在不低于貸款月最低還款額的基礎上,原則上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二)借款申請人人均月收入超過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含)以上的,其月還款額原則上應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三)借款申請人在借款期間出現收入降低、生活困難等情況,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后可以下調月還款額,但不得低于貸款月最低還款額。
五、調整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要求
借款申請人原則上申請貸款前12個月應足額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tài)。購買政府部門審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原則上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申請貸款前6個月應足額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tài)。
六、加大住房公積金違規(guī)行為的懲處力度
繳存職工有違規(guī)提取、提供虛假材料等違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行為,不享受貸款額度上浮等差別化優(yōu)惠政策。繳存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存在嚴重違約記錄的,視情節(jié)輕重下調其貸款最高額度或拒絕受理其貸款申請。
對于單位或職工采取偽造材料、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貸款,或貸款后無故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貸款存續(xù)期間發(fā)生違約,經多次催收仍處于違約狀態(tài)且無正當理由的,一經查實,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取消貸款資格、提前收回貸款等處罰措施,并將不良行為記入相關信用記錄中。
七、執(zhí)行時間
自2013年4月8日起,借款申請人所購住房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地產交易系統(tǒng)完成網上簽約的,其貸款業(yè)務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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