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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補差規(guī)定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保險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上海市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補差規(guī)定,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本市女職工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是否補發(fā)?3月12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首次明確:“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fā)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1月19日,市政府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fā)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發(fā)布《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以下稱《通知》)規(guī)定:“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執(zhí)行!
“上海12333”官方微博的解答,使《通知》的規(guī)定更加明朗化,因而引起了不少網友的關注。網友們紛紛通過微博咨詢諸如“增加的8天產假如何發(fā)放生育生活津貼”、“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單位平均工資如何補差額”、“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如何補差”等問題。
問題一:未享受新增加的8天產假,能否補休?
「案例」2012年11月,享受晚育假的程某剖宮產,單位人事主管對她說:“按新的政策規(guī)定,產假增加了8天,你總共可享受產假和晚育假143天!彼犃撕芨吲d。但是人事主管又表示:“如果你休了新增加的8天產假,這8天單位不發(fā)工資,應由社保機構發(fā)放生育生活津貼!钡钱敃r由于政策的實施細則還未公布,程某有點吃不準,實際上沒有休新增加的8天產假,而單位也沒有扣發(fā)這8天的工資。
2013年1月,程某收到社保機構郵寄的生育津貼核定表。程某一看,怎么還是按老政策4。5個月計算,而沒有按照新規(guī)定143天計算?
另外,程某可以要求單位讓她補休8天假期嗎?
「說法」根據規(guī)定,本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本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按照本市政策,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fā),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為了保障女職工權益,生育生活津貼計發(fā)時無法除盡30天的,按“見分進角”原則處理。
生育女職工已按90天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將所需補發(fā)的生育生活津貼直接注入其申領時提供的實名制賬戶。補發(fā)未成功的,女職工可以前往當時申領待遇的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xù)。目前,本市社保經辦機構正在加緊相關操作程序的開發(fā)和培訓工作。由于此次待遇調整所涉人數較多,同時考慮到年度社保繳費基數調整以及程序開發(fā)的影響因素,預計社保經辦機構在5月份將相關待遇落實到位。
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未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享受98天產假且正常上班期間(新增的8天)用人單位已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安排補休。如女職工本人要求“補足”8天新增產假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意其補休。補休期間,女職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用人單位不再重復支付工資。《通知》下發(fā)之前,已計發(fā)的產假期限及產假待遇高于《通知》規(guī)定標準的,不再追溯。由于案例中用人單位已支付程某新增8天產假工資,可以不安排補休。
問題二:生育生活津貼低于產假前工資,如何補發(fā)?
「案例一」王某系某外資企業(yè)的銷售總監(jiān),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2萬元,由于產假前請過產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18000元。2012年8月,她分娩產下一子。由于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王某遂向社保部門咨詢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社保中心答復稱:“由于你公司申報的上年度企業(yè)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所以你產假及晚育假期間只得享受每月3000元的生育生活津貼!蓖跄硨Υ耸植唤猓罕救藙趧雍贤s定工資是2萬元,現在產假工資是3000元,如果社保無法支付,單位是否應補足差額呢?如補差,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還是按照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
同期王某的一位同事李某,系外地農村戶籍,擔任公司銷售員,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4000元,恰巧也于8月分娩。由于此前公司為其繳納的是綜合保險,自2011年7月1日起改繳“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三險,但由于未涵蓋生育保險,所以公司承諾李某產假期間按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4000元支付。王某得知以上情況后更加不解,為何職位和薪水都比自己低的同事拿的產假工資卻比自己高呢?
「說法」上海原來曾規(guī)定,從業(yè)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費繳費基數。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本市為了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頒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其中規(guī)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從業(yè)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市生育生活津貼計發(fā)基數調整后,廣大低收入生育婦女產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婦女因產前工資高于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產假待遇較產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職工對此反映比較強烈!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都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北京、廣東等地都已發(fā)文明確規(guī)定: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為了保證高收入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fā)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未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fā),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需注意的是,“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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