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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生育保險報銷新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生育期間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獲得必要的醫(yī)療保障和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陜西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鎮(zhèn)各類企業(y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暫以市和區(qū)縣兩級統(tǒng)籌,生育保險基金分級運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tǒng)籌。
第四條 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工生育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職工生育保險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業(yè)務指導。
市和各區(qū)、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職工生育保險費的收繳、管理和支付,并確;鸬倪\營安全。
市衛(wèi)生、財政、計劃生育、藥品監(jiān)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年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發(fā)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及生育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適時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規(guī)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規(guī)定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一)蓮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橋區(qū)內的部、省、市屬用人單位參加市級統(tǒng)籌,在市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手續(xù);
(二)區(qū)縣屬及以下用人單位參加區(qū)縣級統(tǒng)籌,在各區(qū)縣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手續(xù);
(三)長安、閻良、臨潼區(qū)及各縣的部、省、市屬用人單位參加所在區(qū)縣的生育保險統(tǒng)籌。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按月征收,用人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繳納生育保險費,從下月起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辦理生育保險。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登記辦理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的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xù)。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險待遇的支出:
(一)女職工生育醫(yī)療費補貼;
(二)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補貼;
(三)國家規(guī)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醫(yī)療費(產前檢查費、接生費、輸血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補貼支付標準: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住院分娩醫(yī)療費補貼標準:
1.剖宮產醫(y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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