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生育保險新規(guī)從201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合肥生育保險新規(guī):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
從合肥市人社局獲悉,自2015年1月1日起,職工在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期(產(chǎn)前6個月至生育津貼享受期滿截止日)內參保的,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各項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新規(guī)從2015年元旦起執(zhí)行。
職工懷孕了要報銷才想起購買生育保險,今后一些單位的做法行不通了。記者從合肥市人社局獲悉,合肥參照南京、杭州、蕪湖、馬鞍山等地的.做法,結合合肥實際,對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整。新規(guī)從2015年元旦起執(zhí)行。
詳細情況:自2015年1月1日起,職工在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期(產(chǎn)前6個月至生育津貼享受期滿截止日)內參保的,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各項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在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期內中斷繳費的,自中斷繳費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險各項待遇。中斷繳費后補繳的,補繳期發(fā)生的職工生育費用也由用人單位比照合肥市生育保險政策承擔。根據(jù)政策,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生育保險費用由單位繳納,個人不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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