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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新規(guī)定解釋:上下班途中時間路線如何算“合理”
2014年8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一經(jīng)發(fā)布,便引起廣泛關注,12348法律援助熱線的也熱鬧起來,關于工傷仲裁的咨詢多了起來。
8月21日,12348法律援助熱線的律師們就《規(guī)定》帶來的變化為市民作出詳細解讀。律師們介紹在市民的法律咨詢電話中,“工傷”類別從來沒有間斷過,很多在以前存在爭議的案件,在9月1日《規(guī)定》正式實施后都將被明確,勞動者的權(quán)益也將得到更大的保障。
層層轉(zhuǎn)包致工傷明確“債主”
[案例]2011年5月,夏師傅在施工過程中被落石砸傷頭部。當時,叫夏師傅去做事的是包工頭周某,但周某沒有相關資質(zhì),是從長沙A公司承接的項目。包工頭周某墊付一萬元后跑路了,剩下的幾萬元住院費沒了著落。
[解讀]“此前,這類案件一般按雇傭關系起訴包工頭和A公司,但9月1日之后,就可以按工傷流程來操作了。”廖格平律師表示,《規(guī)定》之前,夏師傅如按雇傭關系去法院直接起訴,結(jié)果很可能是包工頭進行賠償,A公司負連帶責任;而按照《規(guī)定》要求,夏師傅可先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請求勞動部門確認工傷,就工傷待遇的賠償與A公司協(xié)商,協(xié)商失敗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仍不能解決再由法院裁決。
看起來申請工傷會更麻煩,但對于勞動者來說,包工頭跑路屢見不鮮,有資質(zhì)的公司則相對可靠,而工傷的賠償標準也往往比按雇傭關系起訴較多。此外,工傷認定、勞動仲裁都是免費的。
《規(guī)定》條例: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zhuǎn)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三人原因致工傷可以兩邊追賠
[案例]張成(化名)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失去勞動能力。家中妻小皆沒有經(jīng)濟收入,出事后張成家難以為繼。張妻向12348致電咨詢,能否同時爭取到肇事方的民事賠償和單位的工傷保險金。
[解讀]李玉琴律師介紹,企業(yè)職工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quán)行為引起的工傷該如何賠付,《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y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quán)向第三人追償”。
按照《新規(guī)》“張成的案件如果放在9月1日以后,可以爭取到兩邊的賠償。只是如果肇事方已經(jīng)支付了醫(yī)療費,那么工傷賠償時就要扣除醫(yī)療費用。但可以享受其他工傷待遇。”李玉琴說。
《規(guī)定》條例 1.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qū)е鹿,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
工傷認定申請期不計算被耽誤的時間
[案例]小張在一家餐飲店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某天餐館進了一批大米,小張在搬運過程中不幸摔成骨折, 因沒有書面勞動合同,餐飲店拒不承認小張是其員工。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小張去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未受理,而是告知小張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小張擔心,如果因為勞動仲裁錯過了工傷申請期限怎么辦。
[解讀]劉愷愷律師介紹,《規(guī)定》中的新條款可讓小張安心——勞動者對因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所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
《規(guī)定》條例: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因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屬于用人單位原因;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耽誤申請時間的;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勞務派遣工傷由派遣單位擔責
[案例]2013年,小王通過勞務派遣進入一家機械設備廠工作,在工作中受傷住院花費近2萬元。
出院后,小王要求單位為自己申請認定工傷,但單位卻說小王不屬于其單位的員工,應找勞務派遣方索賠,派遣方則表示,雖然小王與勞務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但派遣人員的五險一金由用工單位負責繳納,工傷賠償也自然由用工單位承擔。
[解讀]劉思敏律師介紹,此前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務派遣工傷并沒有做明確規(guī)定,一般是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遭受損害的被派遣勞動者向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主張連帶賠償責任。而《規(guī)定》明確了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zhuǎn)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誰來承擔的問題。小王可以直接要求派遣單位來承擔因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帶來的損失,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再依據(jù)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去追償。
《規(guī)定》條例: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延伸閱讀] 對“合理”二字的判斷存在討論空間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在實踐中一直是爭議不斷!兑(guī)定》闡述上下班途中的四種情形明確為工傷時多次提及“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這個“合理”如何理解?
姜黎青律師認為,“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以其生活區(qū)域為一點,其工作區(qū)域為另一點的合理行進路徑。但應考慮到,我國公民具有較強的家庭觀念,買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項,在上下班的途徑設定上應當更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買菜”所導致的路徑變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風險。所以,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買菜所經(jīng)過的路徑也應被認定為合理的路徑。但如果是下班后和朋友聚餐,或是K歌等娛樂活動,則不是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也不是法定的義務,應該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每一個案例,在具體操作中都是要根據(jù)細節(jié)情況具體分析的,合理二字的判斷也可能存在討論的空間。”姜黎青說。
此外,律師們也提醒大家注意,目前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是,上下班途中非自身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可認定工傷,如果是其他意外,則可能無法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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