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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讀“下班回父母家出事也算工傷”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明確四種情形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其中包括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據(jù)了解,《規(guī)定》全文共10條,將于9月1日起實施。
A 四種“上下班途中”“合理”是關鍵
《規(guī)定》對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做出了進一步細化,“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成為關鍵。這就是說,職工下班后等交通高峰時段過后再回家,或下班途中順路到菜市場買菜,又或者下班去父母家等,這期間受到傷害都算工傷。
《規(guī)定》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4種情形(如圖所示)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理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qū)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合理路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比較廣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場買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生活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
釋疑
下班途中逛商場 出意外能算工傷嗎
最高法的《規(guī)定》發(fā)布后,有網(wǎng)友連連叫好,也有網(wǎng)友提出質疑:下班回家途中路過商場,或者順道去看電影,期間發(fā)生意外算不算工傷?
對此,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岳運生律師表示,“最高法出臺的這個規(guī)定其實是一個相對比較人性化的規(guī)定,大家上下班途中尤其是下班途中,為了生活所需,偶爾買個菜,這是很常見的,而且相對來說是比較合理的。但是比如說下班之后會會朋友,逛逛商場或者看場電影,我個人認為這可能不是合理時間,因為人們不需要天天下班都去逛街、看電影,這不是生活的必需。而如果你超出了合理時間和合理線路,那就不應該屬于工傷范圍。”
B 工作時間因公外出 一旦受傷也是工傷
《規(guī)定》還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以往經(jīng)常有分歧的問題。
《規(guī)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2)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4)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
工作原因
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工作時間
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
工作場所
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qū)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qū)域。
C 職工被派出開會 若出事可認定為工傷
《規(guī)定》明確了“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此外,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D 指派職工到其他單位 若出事指派單位擔責
《規(guī)定》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guī)定。
1)雙重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派遣: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3)指派:被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在其他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4)轉包: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5)掛靠關系: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規(guī)定》明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雙重勞動關系
一名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有勞動關系。實際中分為雙重勞動關系都是法定的,或一個是法定勞動關系、一個是事實勞動關系。
派遣
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將其派遣到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再由要派企業(yè)向派遣職工給付勞務報酬。
指派
指職工被單位派遣或委派到下屬企業(yè)、兄弟單位工作。
轉包
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xiàn)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掛靠關系
個人掛靠有資質的企業(yè)承接經(jīng)營業(yè)務,被掛靠企業(yè)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掛靠者向掛靠企業(yè)上交管理費的,是掛靠關系。
E 第三人造成工傷 由工傷保險先支付再追償
工作過程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規(guī)定》明確了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做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jīng)做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 本組稿件綜合新華社等
第三人
具體到工傷事故中,第三人可能指造成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傷的肇事司機,工作中接觸的客戶、同事、合作商,被甲單位派遣或指派來的職工受傷的乙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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