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標準
問:哪些職業(yè)人群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答:根據新《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新《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的職業(yè)人群,有利于發(fā)揮社會保險的優(yōu)勢。
問:職工上下班途中被撞傷算工傷嗎?
答:新《條例》將工傷認定的范圍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根據新《條例》十四條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為限定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職工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
問:職工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答:新《條例》十六條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因此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也可申請工傷認定。
問:職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有何救濟途徑?
答:新《條例》取消了行政復議的前置程序。根據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下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應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工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3)項情形的,按照工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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