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春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準
長春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發(fā)布通知,調整長春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調整后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34元。本次待遇調整起始時間為2015年1月1日。
此次調整的范圍為:2015年1月1日以前發(fā)生工傷的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人員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人員。2015年1月1日以后發(fā)生工傷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含退休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由養(yǎng)老基金支付的,繼續(xù)由養(yǎng)老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34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26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19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11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04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89元;省部級以上勞模的傷殘津貼,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48元。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后,不低于2014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后的月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400元。
因工死亡的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5元。
2016長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吉林省長春市政府下發(fā)通知,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新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
通知規(guī)定,今年1月1日以前發(fā)生工傷的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的人員,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均在待遇調整范圍之內。
按照長春市最新政策,一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每月分別增加238元、224元、211元、198元、185元和158元。調整后的各級傷殘津貼,在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均不低于2013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生活護理費的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類,每月分別為2149元、1719元、1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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