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四川巴中市公積金提取憑證的政策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市本級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yè)務承辦,巴州區(qū)區(qū)及各縣管理部負責本轄區(qū)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yè)務承辦。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繳存人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yè)的;
(九)繳存人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繳存人調離和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繳存人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五條 繳存人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U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 繳存人已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人尚未還清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繳存人家庭自住住房面積已經達到國家規(guī)定普通住房標準時,在繳存期間,不允許提取繳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購買、建造住房。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購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提取上年度(6月30日之前)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但夫妻雙方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繳存人符合本條規(guī)定提取公積金余額后,再次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原則上不允許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一次性償還最后的貸款余額,但不得超過未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后并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七)項規(guī)定提取繳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的醫(yī)療費用或處理災難事故所需的費用。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八)、(九)項及第五條規(guī)定可以提取繳存人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二條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如實填寫《巴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手冊或查詢卡。
第十三條 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四條 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并提供下列憑證:
。ㄒ唬├U存人購買城鎮(zhèn)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危改還遷房的,提供市、縣(區(qū))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及復印件、購房首付款發(fā)票及復印件(首付款不低于所購房總價的30%)、所購房開發(fā)單位銀行帳號,自購房合同簽定立之日起12個月之內辦理提取手續(xù)。
。ǘ├U存人購買公有現(xiàn)住房的,提供市、縣(區(qū))房改部門的批準文件、購買合同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ㄈ├U存人購買城鎮(zhèn)國有土地上私產房現(xiàn)住房的,需提供市、縣(區(qū))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房屋買賣契約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辦理產權交易過戶的契稅完稅憑證,自取得完稅憑證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提取手續(xù)。
。ㄋ模├U存人通過拍賣、法院裁定等其他形式取得的城鎮(zhèn)國有土地上住房的,需提供拍賣確認書或法院裁定書及復印件,辦理產權交易過戶的契稅完稅憑證,自取得完稅憑證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提取手續(xù)。
。ㄎ澹├U存人在城鎮(zhèn)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縣(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繳存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縣(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U存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區(qū))及以上房屋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以及建設、規(guī)劃、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繳存人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文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及復印件、本人申請并加蓋單位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 繳存人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被納入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提供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巴中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巴中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繳存人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繳存人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借款合同、借款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表。
第十九條 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繳存人,提供《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復印件。
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y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醫(yī)保定點醫(y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醫(y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證明。
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提供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或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后一年內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條 繳存人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繳存人檔案關系所在地開具的該繳存人未重新就業(yè)的證明及復印件。
繳存人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繳存人調離本市的,提供調動文件及復印件。
非本市戶口繳存人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戶口所在地居民戶口簿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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