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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最新政策調整

時間:2021-01-11 14:46:51 公積金 我要投稿

2017公積金貸款最新政策調整

  2017年全國各地的公積金貸款調整出臺,有哪些新消息關于公積金調整的,調整的內容有哪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公積金貸款最新政策調整,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公積金貸款最新政策調整

  2017長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

  一、職工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滿2年后可申請第二次貸款;結清第二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滿5年后可申請第三次貸款。

  二、職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不超過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超過90平方米不超過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超過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同時還須符合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次數、存量住房房齡等與之相關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規(guī)定。

  三、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新建商品住房貸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為50萬元。

  申請住房公積金存量住房貸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為40萬元。

  四、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申請額度在不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的前提下,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之和的15倍,但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月工資收入的50%。

  五、取消父母與子女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互貸業(yè)務。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官方原文如下:

  各有關單位、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在支持繳存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能力工作中的作用,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現(xiàn)就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職工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滿2年后可申請第二次貸款;結清第二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滿5年后可申請第三次貸款。

  二、職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不超過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超過90平方米不超過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超過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同時還須符合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次數、存量住房房齡等與之相關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規(guī)定。

  三、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新建商品住房貸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為50萬元。

  申請住房公積金存量住房貸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為40萬元。

  四、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申請額度在不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的前提下,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之和的15倍,但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月工資收入的50%。

  五、取消父母與子女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互貸業(yè)務。

  上述調整自2017年4月1日開始實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不變。

  此通知。

  2017年濰坊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

  (一)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取消承諾人政策。對《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濰公積金〔2015〕52號)第四條“借款人(含配偶)因公積金賬戶余額較少造成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需要的,可選擇一名在濰坊市轄區(qū)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作為承諾人。承諾人公積金賬戶資金可與借款人公積金賬戶資金合并計算貸款額度”的政策進行調整,不再允許選擇承諾人。

  2.恢復執(zhí)行連續(xù)足額繳存公積金滿12個月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對2014年10月20日下發(fā)的《關于調整部分貸款政策的通知》中連續(xù)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可以貸款的條件進行調整,恢復執(zhí)行《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和《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所有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的條件。

  3.暫停執(zhí)行住房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政策。暫停執(zhí)行《濰坊市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濰公積金〔2015〕100號)的政策,待個貸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計持續(xù)3個月時再恢復此項政策;謴蛨(zhí)行時將《濰坊市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濰公積金〔2015〕100號)第四條商轉公分為兩種方式調整為一種方式:“借款人自籌資金將原商貸還清并解除抵押后,將用于原商貸抵押的房屋用于商轉公抵押擔保,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后發(fā)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4.申請貸款需提供網簽備案合同和交納首付款的增值稅發(fā)票。對《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濰公積金〔2014〕39號)第二十四條第三、四款規(guī)定的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所購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憑證的具體要求進行調整:《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不動產權管理部門的網簽登記備案合同,借款人所購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憑證為稅務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增值稅發(fā)票。

  5.取消可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產作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的規(guī)定。對《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實施細則》(濰公積金〔2014〕39號)第十五條“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產抵押的(押舊買新),應當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必要時辦理公證”的政策進行調整:須以借款人所購買房屋作為抵押物的方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6.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將借款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的規(guī)定。將《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濰公積金〔2014〕39號)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所購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請將貸款劃入借款人賬戶的,還需提供個人申請、全款購房發(fā)票或收款收據以及開發(fā)企業(yè)或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將公積金貸款劃入借款人賬戶證明》”的政策調整為:應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或售房人)的賬戶,不得將公積金貸款劃入借款人賬戶。

  7.取消對部分提前還款的次數限制。將《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濰公積金〔2014〕39號)第三十二條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的資金來源和還款次數要求調整為:正常還款滿1年的,借款人(含配偶)提出書面申請,除可提取其公積金賬戶內的可使用資金直接對沖提前償還部分剩余貸款本金外,也可自籌資金,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已計收的利息不再調整。提前還款業(yè)務應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請。直接對沖額或自籌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萬元,借款人有逾期貸款的,首先對沖逾期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直接對沖或自籌資金償還部分剩余貸款本金一年內可多次辦理,不再限制每年只允許辦理一次。

  8.恢復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50%或40%的規(guī)定。對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濰公積金〔2015〕52號)第五條提高月還款額占月收入的比例進行調整,恢復執(zhí)行《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和《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四款“貸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借款人家庭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收入總額的50%(不含1年期內的貸款);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借款人家庭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收入總額的40%!庇嬎愎剑(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商業(yè)貸款類貸款月還款額+消費類貸款月還款額+擔保類月還款額+···)/家庭月收入≤50%或40%。

  9.加強對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前存在補繳公積金情況的相關資料的認定,調整補繳公積金的審核環(huán)節(jié)。如職工申請貸款日之前12個月中有補繳公積金行為的,應滿足以下要求,否則補繳的公積金,不能視為連續(xù)繳存公積金,將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

  (1)申請人在申請貸款日之前12個月中存在斷交月份、且有補繳公積金行為的,應提供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關系證明、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或新工作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簽訂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銀行發(fā)放工資流水、補繳清冊及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在辦理公積金補繳業(yè)務時不再全面審核。

  (2)工作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及繳存公積金單位應一致,否則,應提供工作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簽訂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單位委托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須與代理繳納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的代理單位一致,且《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范圍中應有“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委托,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個人不得委托代理公司為其繳存公積金。

  (3)新增或轉入職工的公積金補繳時間應不早于入職或調入新單位時間(以新單位繳納社保的時間為準),補繳的繳存基數應不高于正常繳存基數或新單位實際應發(fā)放工資標準,補繳月數視為連續(xù)繳存月數。

  同時,對補繳公積金有關規(guī)定明確如下:在辦理補繳公積金業(yè)務時,僅審核其繳存基數和比例是否超過上限或低于下限,其他方面放在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審核,補繳時不再全面審核。為防范為取得公積金貸款而突擊補繳公積金的行為,單位和職工補繳公積金時應滿足上述(1)-(3)的條件要求,否則該職工即使補繳了公積金,也不能視為連續(xù)繳存公積金,將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

  根據有關規(guī)定,凡已繳存(含補繳)的住房公積金除因計算錯誤等原因,原則上不得申請退還。這里提醒辦理補繳公積金且有貸款意愿的職工,應認真了解補繳后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有關條件,防止出現(xiàn)補繳了住房公積金但因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而無法取得公積金貸款的情況發(fā)生。

  提取政策

  (二)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1.明確辦理購房提取需提供網簽登記備案合同和不動產增值稅發(fā)票。將《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濰公積金〔2014〕45號)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一款提取提供的材料調整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不動產權管理部門的網簽登記備案合同,借款人所購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憑證為稅務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增值稅發(fā)票。

  2.暫停執(zhí)行除夫妻外的家庭成員購房提取的規(guī)定。對《關于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濰公積金〔2015〕101號)第二條第一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稱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的政策暫停執(zhí)行。配偶購房提取的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但僅限于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1年內。

  待個貸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計持續(xù)3個月再恢復執(zhí)行;謴蛨(zhí)行時將該政策調整為:“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稱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其中,家庭成員僅限于能通過戶口簿確認其家庭成員關系的成員”。

  3.暫停執(zhí)行無房職工每年按固定額度辦理租房提取的規(guī)定。暫停執(zhí)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濰公積金〔2015〕53號)第二條第二款“租賃自住住房不能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完稅發(fā)票,按每年職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不超過8000元”的政策。當個貸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計持續(xù)3個月時再恢復。

  4.暫停執(zhí)行每年按固定額度辦理物業(yè)費提取的規(guī)定。暫停執(zhí)行《關于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濰公積金〔2015〕101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部分“繳存職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yè)費,提取額度每人每年1000元”的政策。當個貸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計持續(xù)3個月時再恢復。

  5.暫停執(zhí)行每年按固定額度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取的規(guī)定。暫停執(zhí)行《關于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濰公積金〔2015〕101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部分“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取的,繳存職工可在取得有效憑證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政策。當個貸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計持續(xù)3個月時再恢復。

  (三)實行公積金貸款輪候發(fā)放。

  當我市公積金個貸率超過90%時,公積金貸款發(fā)放由隨時發(fā)放調整為輪候發(fā)放,按照資金使用計劃發(fā)放公積金貸款,輪候順序按辦理完抵押(或預抵押、質押)登記的時間確定。在公積金貸款個貸率回落到正常區(qū)間(個貸率在85%以下)后,取消公積金貸款輪候制,恢復隨時發(fā)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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