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農(nóng)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yè)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的,只能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二、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nèi),每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最多允許提取兩次住房公積金。提取兩次后符合銷戶支取的,可以辦理銷戶支取。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向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由單位經(jīng)辦人代職工統(tǒng)一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應由單位經(jīng)辦人持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提取證明材料、填寫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單位經(jīng)辦人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
青島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nèi)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jīng)辦人;準予提取的,在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上加蓋業(yè)務章,單位經(jīng)辦人到受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存取專柜辦理提取手續(xù),領取銀行存折。
單位經(jīng)辦人將銀行存折交給職工,職工憑存折和身份證原件到受托銀行提取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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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貸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貸款人為所購住房的產(chǎn)權人;
3、貸款人按照規(guī)定繳納住房公積金,且連續(xù)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4、貸款人申請貸款時候,貸款賬戶屬于正常繳存狀態(tài);
5、具有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6、具有購房合同/協(xié)議及相關證明材料,且購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規(guī)定要求;
7、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規(guī)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辦理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及相關手續(xù);
9、購買新建住房的開發(fā)單位須同公積金中心簽訂貸款合作協(xié)議;
10、借款申請人購買再交易住房,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不得為其配偶;
11、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12、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須首次公積金貸款結清滿五年;
13、三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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