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2015全文)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合理使用,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河北省相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合理使用,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號)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暫行辦法》(冀建法[2007]4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所授權的分支機構負責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業(yè)銀行(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劃轉或支付手續(xù)。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現(xiàn)金支付業(yè)務。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妨礙或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提取條件和額度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貸款購房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當?shù)爻擎?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四)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無房職工租賃自住住房的;
(七)離休、退休、退職的;
(八)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九)被判處刑罰的;
(十)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工作調動不辦理賬戶轉移的;
(十二)在職職工參軍、脫產上學的;
(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第(四)項規(guī)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尚不足的,其直系親屬可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余額。
第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七)至第(十三)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余額的,應當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但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價格(費用)總額。
(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房租支出總額;租住商品住房的,一年提取一次,夫妻雙方每年提取限額由管理中心按保定市市場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積標準測算確定。
(三)貸款購房提取的,首付款提取實行一次性提取,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首付款。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同時期還款金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貸款本息之和。
(五)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額度不超過所支付的費用總額(患重大疾病可提取賬戶余額)。
第三章 提取憑證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身份證及以下各條款提取憑證的原件與復印件。
(一)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改返遷住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協(xié)議)和購房票據(jù),或產權產籍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票據(jù)。
(二)購買單位集資建房的,需提供集資建房批準文件、參加集資建房職工分房名單(單位、姓名、樓號、單元、房間號)、集資購房協(xié)議和購房票據(jù)。
(三)職工購買二級市場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憑證。
(四)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交款票據(jù)。
(五)職工貸款購房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需提供借款合同,再次提取只提供償還貸款本息的證明。
(六)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在城鎮(zhèn)的需提供規(guī)劃證明、土地使用證明、購買主要材料交款票據(jù);房屋在農村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證明、購買主要材料交款票據(jù);大修自住住房的,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
(七)職工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退休、退職審批表或離、退休證。
(八)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或者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九)職工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提供到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證明或原戶口注銷證明。
(十)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低保證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
(十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租賃證明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建部門開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
(十二)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
(十三)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四)工作調動不辦理賬戶轉移的,提供工作調動手續(xù)或證明。
(十五)職工提取其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身份證。
(十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直系親屬需提供死亡職工單位開具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介紹信、職工死亡的證明、直系親屬身份證。
(十七)在職職工參軍、脫產上學的,提供應征入伍通知書、入學錄取通知書。
(十八)遇到突發(fā)事件(自然災害、車禍、火災、重大疾病、子女上大學等等),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管理中心依據(jù)個人申請、突發(fā)事件性質和支出(損失)情況以及家庭收入情況審核審定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九)單位宣告破產且未重組的,由破產清算組提出申請并提供法院出具的《破產裁定書》,統(tǒng)一辦理銷戶提取手續(xù)。
第四章 監(jiān)督與責任
第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已用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在解除擔保后,方可按規(guī)定提取。
第十二條 單位未經職工同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或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于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繳存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對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直系親屬”是指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離休、退休”是指達到離、退休年齡且正式辦理離休、退休手續(xù)的職工,不包括在單位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的職工。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自住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不包括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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