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
導讀: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不簽或拖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二倍工資制度在實務中涉及很多問題,包括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特殊情形下的二倍工資支付問題等等。本文僅對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進行歸納,供實務中參考。
一、二倍工資的支付依據(jù)
二倍工資的支付依據(jù)來源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二倍工資實際上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為勞動者的正常工資,第二部分為懲罰性賠償金。
我們要分析的是二倍工資中的懲罰性賠償金是以何標準作為基數(shù)。
二、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
顧名思義,二倍工資的.正常理解是在正常工資基礎上再加一倍,也就是說,這個懲罰性賠償金的數(shù)額跟勞動者當月工資數(shù)額是保持一致的。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當勞動者每月工資數(shù)額有變化時,工資之外的另外一倍懲罰性賠償金也通常會隨之變化。
按照正常理解,通常工資都是應得工資的概念。所以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二倍工資計算基數(shù)為當月應得工資。從某種意義上說,應得工資其實就是勞動者的工資總額的意思。二倍工資基數(shù)是按工資總額計算還是需扣減部分項目,各地并不一致,實踐中比較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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