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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曠工的規(guī)定
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yè)管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法關于曠工的規(guī)定,歡迎參考。
《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執(zhí)行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的權力。
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yè)管理。
至于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guī)允許企業(yè)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對勞動紀律會松一些。有的公司24小時運行,不允許崗位缺人,就得嚴肅勞動紀律。
鑒此,公司對你曠工的處罰(罰款100元,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是必要的,只是罰款100元可能會有問題。
國務院《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yè)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對你罰款100元肯定超過20%,具體超過多少,要以你的月標準工資來計算。
勞動法關于曠工的規(guī)定:
曠工牽涉到的問題不僅僅是扣除工資的問題,而是和勞動法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等問題聯系在一起的,嚴重的曠工行為可能要員工承擔起重大的法律責任,下面讓我們一起了解下。
一、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對于曠工這一行為,一般是這樣處理的:
1、勞動者不正常出勤(無故曠工),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時間的工資。
2、法律上沒有“私假”這個概念。請病假的,病假期間的工資根據你在本單位的工齡,按比例支付。請事假的,在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如果休年休假、法定假期、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等有薪假,企業(yè)都必須按規(guī)定支付全額的工資。
3、上班遲到是違反公司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沒規(guī)定一定要罰款。企業(yè)如果要依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對你進行處罰,則企業(yè)所依據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制訂該規(guī)章制度必須經過了民主程序,即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同意,或者向全體員工懲求意見;
(2)該規(guī)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合理,如果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或顯失公平,則自始無效;
(3)該規(guī)章制度必須如實向勞動者公示。如果未向勞動者公布,則亦不能約束勞動者。
4、以你的工資3000元/月為例,如果你曠工兩天,請事假一天,則“缺勤扣薪”一項應為:3000/21.75天*(2天+1天)=414元。
注意:21.75天是法定的月計薪天數
二、而勞動法對于曠工行為的規(guī)定是這樣的,請看下文: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wèi)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y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guī)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規(guī)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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