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初入職場,當心被試用期忽悠!
據(jù)統(tǒng)計顯示,2016年全國高校畢業(yè)生在770萬以上,再加上30萬“海歸”,以及之前沒有找到工作的往屆畢業(yè)生,有1000萬大學生同時競爭求職。在嚴峻的就業(yè)形勢下,一些不法用人單位也往往會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缺乏經(jīng)驗等特點,以所謂的試用期乘機渾水摸魚,干著損人利己的勾當。以下案例,或許能給讀者一些啟示。
試用期也須簽勞動合同
【案例】2015年7月8日,剛走出大學校園的楊曉姝,通過“過五關(guān)斬六將”式的應聘,最終脫穎而出,被一家公司錄用。但公司卻拒絕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理由是要等兩個月試用期屆滿后,如果楊曉姝符合公司要求,才能與之簽約讓她正式成為公司員工。楊曉姝考慮到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實力來證明一切,也就沒有多想。誰知,三天后楊曉姝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面對楊曉姝的工傷賠償請求,公司卻否認與楊曉姝存在勞動關(guān)系。
【點評】書面勞動合同是證明是否存在勞動關(guān)系的關(guān)鍵性證據(jù)之一。實際上,即使是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也必須與大學畢業(yè)生書面簽約。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試用期內(nèi),大學畢業(yè)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同樣屬于勞動關(guān)系。《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guī)定得更加明確:“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即用人單位不得只約定試用期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大學畢業(yè)生也不應該給用人單位留下逃避責任的空間。
試用期期限不能隨意定
【案例】2015年7月10日,剛剛走出象牙塔的呂笑萍沒有費多大精力和時間,便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兩年,其中試用期4個月。試用期內(nèi),公司只按當?shù)卣?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工資。誰知四個月后,公司以呂笑萍有過三次遲到,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決定解除與呂笑萍的勞動合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公司只不過是通過“漫長”的試用期,換來更為廉價的勞動力。
【點評】《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即試用期是法定的。正因為本案合同期限為兩年,決定了不論公司的解聘是否成立,僅約定四個月的試用期也是錯誤的。
試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案例】2015年7月15日,應屆大學畢業(yè)的宋雅麗通過近一個月的尋找,終于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試用期內(nèi),公司只按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工資,但可以提供包吃包住待遇。不料,兩個月過后,公司不僅沒有向宋雅麗支付分文工資,反而以宋雅麗每月都沒有完成最低銷售限額,甚至所創(chuàng)造的經(jīng)濟效益還不夠支付其包吃包住費用為由,要求宋雅麗補償公司1000元損失。也就是說,宋雅麗不僅被“白用”,還得“倒貼”給公司。
【點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而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nèi)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為大學畢業(yè)生提供了“包吃包住”式的免費食宿,在大學畢業(yè)生已經(jīng)正常工作的情況下,也必須無條件支付最低工資,而無權(quán)白白用工。
試用不合格須給出理由
【案例】都說找工作難,但許沁在拿到大學畢業(yè)證書后,到外面旅游一圈回來,便輕松地被一家公司招聘,只不過是兩個月試用期里的工資有點低,每月不過960元。但許沁很快便知道自己其實并沒有那么幸運,兩個月后,公司便以許沁“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其解聘。而面對許沁一再追問為什么“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卻拒絕給出任何答復。而且,享受與許沁同樣“待遇”的,還有另外7名大學畢業(yè)生。原來,公司之舉只不過是借機降低成本。
【點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的“被證明”意味著:不等于用人單位可以隨心所欲,而是應當向勞動者表明依據(jù)。與之對應,本案公司同樣必須提供證據(jù)證明:許沁不符合招聘信息中的錄用要求;許沁提供了虛假個人信息或隱瞞了應當告知公司的`重要信息;根據(jù)公司建立的試用期績效評估制度,許沁考核不合格等。(顏梅生)
關(guān)于試用期的誤區(qū)
誤區(qū)1:試用期,公司說多久就是多久。
no!試用期長短主要取決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3年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成立!
誤區(qū)2:試用期不合格,可以無限延長試用期。
no!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上已確定,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
如果在試用期內(nèi)被調(diào)整工作崗位,之前已經(jīng)消耗的試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xù)履行剩余試用期即可。
問題3:離職后再吃“回頭草”,還要再經(jīng)歷一次試用期嗎?
no!從a公司離職后,過了一段時間再次入職a公司,哪怕從事的是不同的崗位,企業(yè)也不能再設立試用期。但如果在法人實體上不是同一用人單位,即使他們是關(guān)聯(lián)公司,新單位仍然可以設立試用期。
問題4:試用期轉(zhuǎn)正只憑單位一面之詞嗎?
no!單位解除試用期內(nèi)員工的勞動合同,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有三個要素:
1、單位要明確自己的錄用條件是合法有效的,諸如未如實在入職時提供婚姻狀況、是否懷孕,這些都不是合法的錄用條件;
2、單位要證明自己的錄用條件已經(jīng)讓員工在入職時知曉,這種知曉將是試用期中的員工的工作目標;
3、單位要證明員工哪些地方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必須有真憑實據(jù),不能僅憑感覺。
閱讀延伸:職場處事講究四項基本原則
職場上的同事們都希望能在辦公室里獲得重視,從而得到提升和加薪。但并不是一味的引人注意就可以獲得重視和大家的尊敬,很多時候都要講究原則。
蹺蹺板互惠原則
俗話說,助人為快樂之本。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就如同坐跳蹺板一樣,不能永遠固定為某一端高、另一端低,就是要高低交替,這樣整個過程才會好玩,才會快樂!一個永遠不肯吃虧、不愿讓步的人,即便真討到了不少好處,也不會快樂。因為。自私的人如同坐在一個靜止的蹺蹺板頂端,雖然維持了高高在上的優(yōu)勢位置,但整個人際互動失去了應有的樂趣,對自己或?qū)Ψ蕉际且环N遺憾。蹺蹺板互惠原則是我們在與同事相處時,不可缺少的一門藝術(shù)。
刺猬法則
刺猬法則以用這樣一個有趣的現(xiàn)象來形象說明:兩只困倦的刺猬。由于寒冷而相擁在一起,可是因為各自身上都長著刺,刺得對方怎么也睡不舒服。于是,它們分開了一段距離,但寒風刺骨,它們又不得不湊到一起幾經(jīng)折騰,兩只刺猾終于找到了一個合適的距離:既能互相獲得對方的體溫,又不至于被扎。刺猬法則就是人際交往中的心理距離效應。它告訴我們:人與人之間應該保持親密關(guān)系。但這是。親密有間的關(guān)系,而不是親密無間。我們要學會運用刺猬法則,與同事相處時既不要拒人于千里之外,也不要過于親密,彼此不分。有的放矢地處理好各種關(guān)系。
白金法則
白金法則是美國最有影響的演說家之一、商業(yè)廣播講座撰稿人托尼. 亞歷山德拉博士提出的,他還撰寫了專著《白金法則》白金法則的精華為,你想人家怎樣待你,你也要怎樣待人。用這種為人處世的觀念和方法,能使我們在社交中始終處于主動地位,有的放矢地處理好各
首因效應
現(xiàn)實生活和社會心理學實驗研究證明:人在初次交往中給對方留下的印象很深刻,人們會自覺地依據(jù)第一印象去評價一個人,今后交往中的印象都會被用來驗證第一印象,這種現(xiàn)象就是首因效應。在現(xiàn)實的人際交往活動中,給交往對象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對于工作順利、有效地開展,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開端不好,就是今后花上十倍的努力,也很難消除其消極影響。所以,在現(xiàn)實工作中。我們要努力在慎初上下功失,力爭給人留下最好的第一印象。
【大學生初入職場,當心被試用期忽悠!】相關(guān)文章:
初入職場的職場禮儀07-03
大學生初入職場試用期注意事項07-21
初入職場必修法則08-01
初入職場的幾個訣竅01-12
初入職場的感受心得05-31
初入職場要知道的職場法則01-29
職場新人初入職場注意什么01-15
職場新人初入職場如何維權(quán)06-13
職場英語:初入職場菜鳥必備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