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國家留學基金公派留學人員選拔簡章
一、選派計劃
根據(jù)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為加強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yǎng),促進我國和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選派辦法和年度選派計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2006年將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在全國選拔各類出國留學人員7000名。
二、選派類別
1.高級研究學者
2.訪問學者
3.博士后研究
4.研究生
三、選派學科
根據(jù)國家“十一五規(guī)劃”和國家科技、人才、教育發(fā)展戰(zhàn)略,為更緊密地配合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使國家公派留學的選派更具針對性,2006年留學基金委根據(jù)專家及相關單位意見修訂了重點資助學科專業(yè),具體內容可查詢《2006年國家留學基金重點資助學科、專業(yè)指南》。 【您現(xiàn)在閱讀的文章來自“中國人才指南網”,請記住我們的永久域名:www.ardmore-hotel.com 】
同時,留學基金委將繼續(xù)鼓勵并支持其它學科、專業(yè)領域的人員申報國家留學基金。
四、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業(yè)務素質并在工作、學習中表現(xiàn)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
2.申請者應為高等院校、企事業(yè)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或注冊在讀學生。暫不受理無業(yè)人員、個體從業(yè)者及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人員的申請。
3.申請訪問學者人員,年齡應在50歲以下(1956年3月10日以后出生),申請高級研究學者人員,年齡應在55歲以下(1951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4.申請訪問學者和高級研究學者人員,本科畢業(yè)后一般應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經歷(2001年7月31日以前畢業(yè)),碩士畢業(yè)后一般應有兩年以上的工作經歷(2004年7月31日以前畢業(yè)),博士畢業(yè)的申請人,沒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5.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后工作一般須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6.具有相當?shù)膶W術水平和業(yè)務能力。
7.身心健康
8.外語水平須達到留學基金委規(guī)定的.標準,具體要求請見《2006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要求及有關情況說明》。
9.符合有關項目的特殊要求,具體請參閱《2006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五、申請辦法
凡符合本簡章及有關出國留學項目規(guī)定申報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自2006年起,留學基金委將使用網上報名系統(tǒng)(apply.csc.edu.cn)進行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的選拔工作。具體申報方式詳見《留學基金委網上報名系統(tǒng)使用簡介》
1.由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受理的出國留學項目,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及單位的申請,受理機構負責接受咨詢、受理申請材料、進行材料審核。具體內容可參閱《2006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申請人完成網上申報以后,需向受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一式兩份)。應提交的材料請參閱《關于準備2006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的說明》
受理機構自2006年1月5日起提供咨詢,接受網上報名。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為2006年3月10日。各受理機構的地址及電話詳見《各受理機構聯(lián)系方式》。
2.由留學基金委直接受理的出國留學項目,請申請人按照項目要求在指定的時間進行網上報名并直接將申請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留學基金委。具體請參閱《2006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3.申報研究生項目人員,具體要求請參閱《2006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研究生選派辦法》。
4.申請博士后項目人員,僅限申請六個博士后項目,具體內容可參閱《2006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5.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時需繳納報名費和評審費共計人民幣500元/人。通過受理機構申報者,請將此費用交至各受理機構;直接向留學基金委申報者,請將此費用直接交至留學基金委財務部。
六、評審及錄取
1.通過受理機構申請的項目:
(1)受理機構對申請人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完成網上接受、審核及上報申請信息的工作。
(2)受理機構于2006年3月15日前向留學基金委提交網上申報信息及審核合格的書面申請材料。
(3)根據(jù)“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留學基金委將組織同行專家對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jù)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報教育部批準后發(fā)錄取通知。
(4)留學基金委擬于2006年7月確定錄取結果。錄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將通過各受理機構轉發(fā)至被錄取人員所在單位。
(5)被錄取人員須在留學規(guī)定期限內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將被自動取消。
2.由留學基金委直接受理的出國留學項目,具體評審、錄取辦法請參閱《2006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七、派出及管理
1.根據(jù)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派出前應與國家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并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xù)。
2.被錄取人員應遵守《資助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的有關規(guī)定。在外留學期間應自覺接受我駐外使(領)館的管理,履行按期回國并回國工作至少兩年的義務。
3.如留學人員不按協(xié)議規(guī)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義務或違反協(xié)議中的其他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償還相應的出國留學費用并支付規(guī)定的違約金。對按規(guī)定須賠償全部留學費用的人員,其出國前所交保證金不再退還本人;同時,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須另賠償和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不足部分及違約金。如不按規(guī)定賠償,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4.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出國留學人員派出后,其在國內原工作單位的工資、待遇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5.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其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fā)表、公開時,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八、其他
1.2006年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考試時間安排等有關情況可查詢教育部考試中心網站(2006年1月下旬):www.neea.edu.cn或留學基金委網頁www.csc.edu.cn。
2.本簡章由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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