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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為加強管理,提高啟動基金的使用效益,啟動基金的評審工作將本著“專家評審、擇優(yōu)資助”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委托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受理申請、進行形式審查。
第六條 形式審查主要是審查申請人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下;
2. 申請者具有博士學位;
3. 申請者出國留學時間在一年(含)以上;
4. 申請者回國后在教學、科研單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5. 申請者以前未獲本基金資助;
6. 申請者回國后兩年以內提出申請;
7. 申請表所填內容屬實,附件齊全。
第七條 采用專家網上評審的方式,由評審專家建議是否資助及資助金額。專家評審時主要考慮如下方面:
1. 申請者的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
2. 申請者的專業(yè)方向在國內的急需程度;
3. 申請者工作單位的相關學科在國內同行中的影響;
4. 申請者工作單位能夠提供的軟、硬件支撐條件;
5. 申請課題的作用、意義及先進性和可行性;
6. 經費預算是否合理。
第八條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根據(jù)專家評審意見,擬訂資助名單及資助強度,報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審批。
第九條 對于獲得資助的人選,由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書面通知留學回國人員工作單位,同時在網上發(fā)布有關信息,對未獲資助的人選不單獨反饋意見。
第十一條 使用啟動基金購買的科研設備屬國有資產,列入受資助人所在單位固定資產帳目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二條 獲資助者因故脫離工作崗位半年以上或調離現(xiàn)工作單位或因其它原因中斷研究工作時,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報告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并對剩余經費及特殊事項提出解決方案,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否則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將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及其委托受理單位對資助科研項目的進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追蹤檢查,對任何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基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個人,教育部將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通報批評、撤消資助、追究當事人責任或不受理所在單位再次申請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獲資助者應在經費開支完畢或科研工作結束后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上報經所在單位審核的財務決算和科研總結報告。本基金成果原則上不組織鑒定,對已具備條件需鑒定的成果經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審查后,需提前兩個月將鑒定材料報送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按科技成果鑒定辦法規(guī)定程序審批。
第十五條 獲資助者在發(fā)表學術論文、取得科研成果時應注明“教育部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資助項目”字樣。英文標注為The Project Sponsored by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Foundation for the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Scholars, State Education Ministry. 縮寫為The Project-sponsored by SRF for ROCS, SEM. http://www.ardmore-hot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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