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個星期有工資嗎
很多用人單位為了考察勞動者,都是會約定幾個月的試用期的。如果勞動者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單位是有權力將其辭退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是可以獲得勞動報酬的。那么,試用期一個星期有工資嗎?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試用期一個星期有工資嗎
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干過活,都是會有工資的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guī)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zhí)行。
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guī)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zhí)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試用期單位能否隨意解約
濫用試用期單方解除權是用人單位經常出現的問題。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忠告: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項規(guī)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
違規(gu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盡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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