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與辭職的區(qū)別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行為。下面是小編帶來的自動離職與辭職的區(qū)別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小趙本想辭職,可單位硬要按照自動離職為其辦理手續(xù),否則就不給他檔案。近日,他向本報咨詢了“自動離職”與“辭職”的區(qū)別。就此,有關律師提醒,“自動離職”與“辭職”區(qū)別挺大,不可混為一談。
讀者小趙因為自己目前所在的單位經(jīng)常安排加班,而且待遇不好,所以想換個單位。因為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小趙就主動找單位人力資源部的負責人咨詢,希望能辦理正常的辭職手續(xù)。可是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卻說,辭職不可以,但可以“自動離職”的名義離開單位。小趙不明白,為什么單位要讓他“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會有怎樣的后果呢?
就此,舜元律師事務所的莊文飛律師介紹,“自動離職”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而且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話,需要承擔責任,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辭職”,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或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jù)勞動者自己的意愿,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勞動者無法獲得經(jīng)濟補償,但可以獲得自己應得的工資、加班費等其他待遇。
為此,莊文飛律師建議,如果像讀者小趙一樣,被告知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手續(xù)的話,勞動者應該拒絕,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如果用人單位擅自扣押檔案,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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