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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點勞動合同法保護自己吧
小編相信每個人出來工作的人都比較關心勞動合同這個問題,那么,我們今天就來聊聊每個勞動者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勞動合同吧!
勞動合同是什么?
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這是勞動合同最為簡潔明了的釋義,從這短短的一句話里,我們也可以了解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即確立勞動關系,同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看來,不論我們是要積極爭取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還是在權益受到侵害后進行維權斗爭,勞動合同都是我們的重要武器,因此我們在找到工作后,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當然,要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可不止于此,法律對于該問題也有明確規(guī)定!秳趧雍贤ā返谑畻l前兩款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違反上述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即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即便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借口提出暫不簽訂勞動合同,我們也要知道,這樣的要求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我們就有權利要求單位與我們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按照期限劃分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我們常說的與某單位簽了多少年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了合同終止時間;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大家也都能理解,所以我們重點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可不是沒有時間限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無條件解除的意思,它意味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梢哉f這對于勞動者是比較有利的,因此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比較少見(不排除你是單位真的非常想一直留住的人才啦),但是法律規(guī)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
一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是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因勞動者自身原因使得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除上述三項之外,還有一種特殊情形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就是前文提到的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還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所以大家如果滿足以上條件,可以積極向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哦!
二、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約定試用期問題
約定試用期問題是勞動者權益受侵害的一個重災區(qū),所以提醒大家在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要格外關注。
(一)對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并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不約定試用期完全是可以的。而如果要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不合格、換崗位試用等理由再次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的期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也是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內勞動者所享有的待遇往往會比較差一些,例如工資會比較低等,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楚試用期是否超過了法律的規(guī)定,以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三)試用期內的待遇問題
通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的,也會特別約定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工資一般會低于轉正后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也不能過分壓榨勞動者。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還有繳納社保問題。一旦勞動關系建立,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因此,即便在試用期內單位也不得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四)試用期內單位辭退勞動者
試用期雖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考核的一個特殊期限,但并不意味著單位就可以以“不適合”“不符合條件”等模糊的說法辭退勞動者!秳趧雍贤ā返诙粭l規(guī)定了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因勞動者自身原因使得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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