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送同事回家后自己被撞傷 也屬工傷
吳先生每天騎摩托車上下班。上個月的一天(18時)下班后,他準備騎車回家,同事劉某希望他捎帶她回家,由于只繞路一公里多,基本上算是順路,吳先生就同意了。送完劉某后,吳先生繼續(xù)駕車回家。當天18時18分許,吳先生的摩托車與拖拉機發(fā)生碰撞,自身受傷。交警大隊認定吳先生對此次事故無責任。公司認為,吳先生并不是在必經(jīng)的上下班路線上發(fā)生事故,故不屬于工傷。吳先生遂咨詢,公司的說法對嗎?
說法: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里的“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判斷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應當考慮適當增減時間和變更路線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而非機械、死板地理解上下班時間和路線。尤其是隨著我國公路交通的迅速發(fā)展,交通線路變得紛繁多樣,因此不能將往返兩地之間的線路狹隘地固定為一條路線,否則既顯得不合情理,也違背了保障無惡意的勞動者在勞動傷亡后能夠獲得救濟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本案中,吳先生下班后回家途中順路搭載同事相應變更原來的回家路線,稍微延長相應回家時間,但未違反常理,也沒有背離回住所的方向和目的,且事故發(fā)生在下班后的30分鐘內(nèi),屬于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范疇內(nèi)。鑒于吳先生是在合理的路線上(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且自己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因此,應當屬于工傷。吳先生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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