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維權狂人 跳槽11次打了11場官司
"他們不停地侵權,我只能不停地維權。"方某每次打官司時,都會說這一句話。
2006年起,方某頻頻出入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先后在該院與多家企業(yè)對簿公堂。案件訴求所涉項目有經濟補償金、平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違約金甚至是冷飲費,范圍廣泛。有趣的是,方某一告一個準。
"浙江維權狂人"
——是他自封的稱號。到底是維權還是"碰瓷",方某"職業(yè)維權"行為在司法界引發(fā)不小爭議。
第一宗官司讓他底氣足了
方某是寧波余姚人,在沒成為"維權狂人"前,他是一家知名服裝廠一線業(yè)務骨干。
2004年11月,因勞動待遇發(fā)生分歧,他被工廠開除。工廠當時給出理由是:"在工人鬧事中起到帶頭作用"。而方某說,他主動找負責人談判被當做了"出頭鳥"。于是,方某把工廠告上法院。
這場歷時兩年的官司,對初中沒畢業(yè)的方某來說,氣勢上就輸了一半:他沒有專業(yè)法律知識,也沒錢請律師。"那時的我,很沮喪,只能邊打邊學。"
那兩年他基本沒找工作,每天奔波在勞動部門、法院、工會之間。"唯一好處是,打完官司,我完成勞動法律相關知識的快速積累,熟悉這類糾紛的維權流程。"方某說,沒打官司前,他和所有務工人員一樣,只是模糊地知道超時工作單位應支付加班費。打完第一場官司,他突然明白,原來法律對工作時間、社會保險都有明確規(guī)定,對工廠拖欠、克扣工資、不簽勞動合同、違法解約行為有懲罰性質的賠償。
"我突然底氣足了!"他說。
仲裁訴訟至少50次基本都贏了
2006年5月,方某在鄞州區(qū)石碶街道一家服裝廠找到一份工作。工作不到3個月,他便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理由是單位未支付加班費。接下來是仲裁、訴訟,最后單位敗訴。
此后,方某把維權模式用到工作過的每家企業(yè)(共11家)。他的手法是:在每家單位待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然后要么以各種理由提出解約,要么投訴到勞動部門導致被開除,最后起訴。
"2006年至今,我至少仲裁訴訟50次,其中11起糾紛是我自己的,還有一些是幫人代理的,基本都贏了。"
頻繁打官司,方某勞動法律專業(yè)知識突飛猛進,加上企業(yè)本身在用工方面存在違法行為,方某幾乎一打一個準。 他說想讓企業(yè)好好學法
和普通務工人員比,方某維權意識高出一截。這讓他和勞動用工關系"大流"格格不入。
"他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他的工作目的不是為企業(yè)、為社會創(chuàng)造社會價值。"一名人事經理稱。
而方某則強調,他打官司并非為錢,"11個官司法院最終支持了他近2萬元的訴訟請求,如果我肯安分地做工,以我的技術,每年掙三四萬元是沒問題的。"
既然打官司掙不到錢,為什么不找份穩(wěn)定工作?他無奈地說:"他們不停地侵權,我只能不停地維權,我這樣做的目的,是為讓企業(yè)好好學習法律"。
正當維權還是"碰瓷"
對于這種"職業(yè)維權人",社會上爭議也頗多。
有法律人士認為,"職業(yè)維權"對啟發(fā)勞動者維權意識有一定進步意義,但"職業(yè)維權人"以"打短工"形式頻繁跳槽索賠,擠占和浪費大量寶貴的司法資源,并有可能造成勞動關系的極不穩(wěn)定。
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周副庭長表示,從方某所打的勞動爭議案件看,被告企業(yè)在用工管理中均存在不規(guī)范的地方,如大多沒按規(guī)定給方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或沒有足額支付加班費,或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在訴訟中,企業(yè)都非常被動,幾乎都承擔敗訴結果。
他還認為,從法律角度看,勞動者合法維權行為應予支持和肯定,但對于"過度維權"行為應予以教育和引導,良性的勞資關系需要勞資關系共同維護好。對明顯惡意的"碰瓷"行為,則需要依法予以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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