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有什么不同?
在職場中,我們隨時都有可能發(fā)生意外,但是大家知道工傷賠償和工傷保險的區(qū)別嗎?下面CN人才網(wǎng)為大家整理相關資料,歡迎大家來參考。
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區(qū)別
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雖然都是以職工存在工傷為前提,都是為了從經(jīng)濟上補償受傷害的職工及其親屬,但二者也有明顯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
(一)法律性質不同。工傷賠償具有民事賠償性,屬于民法的范疇;工傷保險具有社會保障性,屬于勞動法(或社會保險法)的范疇。
(二)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shù)呢熑沃黧w是“肇事者”;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是職工所在的企業(yè)或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
(三)責任原則不同。工傷賠償中,對職工適用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并根據(jù)受害職工過錯的大小確定賠償責任的范圍;工傷保險中對職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職工有無過錯,均不影響其享受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四)權利范圍不同。工傷賠償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失費。工傷保險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無權主張精神損失費;
(五)獲得費用不同。工傷賠償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針對賠償費數(shù)額,依法可以與“肇事者”進行協(xié)商解決,賠償費可以高于或低于國家法律規(guī)定;而工傷保險待遇,具有法律強制性,工傷職工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種類和標準具有法律統(tǒng)一性,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
(六)實現(xiàn)程度不同。發(fā)生工傷賠償事故,如果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使受害職工及其親屬不能獲得工傷賠償時,那么,工傷賠償就無從實現(xiàn)。但在上述情形中,工傷職工仍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全部的工傷保險待遇,而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得因此減免或者推諉支付義務。
(七)處理程序不同。在工傷賠償糾紛案件中,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并且不能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而在工傷保險糾紛案件中,應適用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先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八)法律后果不同。工傷賠償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得到賠償費后,工傷賠償?shù)拿袷路申P系即行終止。工傷保險中,工傷職工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后,如果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關系原則上不能解除(見《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拓展閱讀:2016上海市工傷認定辦理流程
5月5日訊 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jù)《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guī)定,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發(fā)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44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2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9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70元/月。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致殘一級5350元/月、致殘二級5050元/月、致殘三級4750元/月、致殘四級4460元/月。
二、2015年12月31日前發(fā)生工傷且經(jīng)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guī)定辦理按月領取養(yǎng)老金手續(xù)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于其2016年養(yǎng)老金增加額的,按養(yǎng)老金增加額計發(fā)。
四、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fā)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guī)定計發(fā)的傷殘津貼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fā)。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guī)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guī)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guī)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guī)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執(zhí)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fā)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zhí)行。
2016上海市工傷認定辦理流程:
(一)時間起算點: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
(二)時效
1、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yè)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4、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的受理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認定過程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
2、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jù)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jù),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3、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認定時限
1、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4、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5、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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