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wèi)計委:新計生法不再限制晚婚晚育取消晚婚假
昨天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昨天下午剛剛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計生法規(guī)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計生法修改,將該條款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張春生表示,此前我國采取的是鼓勵晚婚晚育的政策。不過,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鑒于婚育形勢,本次計生法修訂不再對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來的晚婚假隨之取消。
婚育假政策調整,你還晚婚晚育嗎?
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計生法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新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新法中對原婚育假相關條款的修改立即引發(fā)熱議。這一話題如此受到關注,不僅在于婚育假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在于這也是生育政策調整的開始。
那么,新法中修正關于婚育假條款的原因何在,又將帶來哪些影響?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采訪。
法律修改背后的原因
在本月27日審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原“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條款被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此前,我國采取的是鼓勵晚婚晚育的政策。不過,目前,我國實際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鑒于婚育形勢,本次計生法修改不再對晚婚晚育作出限制。
中華女子學院性別與社會發(fā)展學院教師范譞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法律修改之前延長生育假適用部分晚婚晚育的`夫妻,旨在通過延遲婚育時間降低人口出生率。修改以后,實際上是統(tǒng)一延長了生育假。因已經沒有需要鼓勵的情形,規(guī)定其獲得生育假的權利即可。
事實上,晚婚晚育假調整背后的深層次原因還在于人口生育政策的改變。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程延園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全面二孩”政策的出臺,表明我國從以前的限制生育向鼓勵生育轉變,晚婚晚育假調整正是政策轉變的體現,全面放開二孩政策傳導到法律層面就會出現新法對此前的規(guī)定作出調整。
新法會立即落地嗎?
很多受訪者認為,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意味著在2015年以后的婚假將從此前的10天~30天縮短至3天。此前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天數從7天到20天不等。
婚假天數的大幅縮水讓很多適婚人群反應激烈。“要不要趕在元旦前領證”被不少人提上日程。
對此,程延園認為,人口計生法等法律不會對婚假或生育假的長短作出具體規(guī)定,法律落實應該由地方性法規(guī)或條例對此具化。因此并不意味著政策會從明年元旦起就在全國普遍落地。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在年底的討論日程中沒有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一項,這意味著上海的晚婚晚育假至少到明年1月1日不會取消。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主任魏紹玲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新法作出修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然而對“延長生育假”沒有進行明確,由此導致了民眾的疑慮,應給民眾一個明確的預期。
中華女子學院中國婦女發(fā)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陳方對記者表示,生育政策轉型時期作出的一系列政策調整,應設有一定緩沖期,社會管理層應重視民眾訴求,配套其他形式的福利以鼓勵生育。
調整會導致婚育提前嗎?
婚育假期政策出現調整,你就不會選擇晚婚晚育了嗎?
陳方分析,從個人層面來說,晚婚晚育假的政策調整不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適齡人群結婚、生育的打算,個人生育計劃不會因生育假的長短而有太大改變。
記者隨機采訪了北京一些適婚適育人群,大多數人的回答印證了陳方的觀點。“大學畢業(yè)就23歲了,也就到了晚婚年齡了。”另外,政策調整的初衷是為鼓勵生育,而對于是否不再晚育、是否生育二孩,受訪人群大都表示需要“再考慮”。“為了職業(yè)發(fā)展和穩(wěn)定性,寧愿放棄休延長產假的權利。”還有受訪女性表達了對晚育假可能影響職業(yè)發(fā)展的擔憂。
在程延園看來,女性肩負著生育的責任,在其從業(yè)的過程中會對其職業(yè)發(fā)展帶來一定影響,企業(yè)招收女職工也存在用人成本偏高的問題。這就需要國家建立生育成本的社會分擔機制,對生育的保障、服務進行完善。
范譞也認為,生育下一代不僅僅是個人的事情,而是關系到國家的問題。國家要想提高民眾的生育意愿,那么生育成本就不應僅由個人和家庭來承擔,國家需要分擔生育責任。
在具體措施上,陳方建議,應為3歲以前幼童設立完善的托兒設施,完善面向兒童的社會公共服務,保證女性能協(xié)調職業(yè)發(fā)展和生育需求,保證職業(yè)發(fā)展不中斷。
在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劉明輝看來,還應規(guī)定男性休育兒假,承擔起男性的家庭責任。這有助于轉變刻板化的性別分工模式以及雇主對女性休產假的反感,減少對女性的就業(yè)性別歧視。同時,還應確;榧俚墓叫浴⑼晟乒灿龐朐O施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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