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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簽試用合同 視為正式合同
>讀者問答——欄目只簽試用條約 視為正式條約
問:王小姐客歲7月份結(jié)業(yè)后,被某it公司招用。簽約當(dāng)天公司認(rèn)真人對王小姐說:“往往新招用的職工要先簽署三個(gè)月的試用條約,每月人為1160元,試用及格后再簽正式的勞動條約,每月人為3000元。”為了保存崗?fù),王小姐和單元簽署了該試用條約。但王小姐不知道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當(dāng)?
答:依據(jù)《勞動條約法》第19條第4款劃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條約限期內(nèi)。勞動條約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創(chuàng)立,該限期為勞動條約限期。”該法83條劃定:“用人單元違背本禮貌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分責(zé)令糾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推行的,由用人單元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月人為為尺度,按已經(jīng)推行的高出法定試用期的時(shí)代向勞動者付出抵償金。”該公司與王小姐簽署試用條約違背了我國勞動法令禮貌。其單獨(dú)簽署的試用條約被視作是正式條約。(李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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